加強新形勢下民行檢察工作的思考

2021-03-04 09:15:54 字數 3790 閱讀 9237

(二)拓展了民行檢察的監督手段

修訂後民事訴訟法將檢察建議規定為檢察機關監督手段之一,增加了檢察監督方式。按照修改前民訴法的規定,抗訴權是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唯一法定方式。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將檢察建議列為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另一法定方式。

第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一百八十七條也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近年來涉及民事審判的申訴、上訪數量明顯增多,需要監督的物件複雜多樣,單靠抗訴一種手段根本不可能監督糾正所有的錯誤裁判和違法行為。

為了解決監督實踐的需要,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創造性地探索了許多監督方式,如檢察建議、檢察和解、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等,尤其是檢察建議,成為民事檢察工作中乙個非常重要的監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內容。但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認可,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了法律依據,檢察建議的作用將充分得以發揮。

另外,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強化了監督手段,賦予民行檢察人員調查核實權。辦案實踐中,許多抗訴案件需要查證,沒有調查權,不可避免會遇到不配合,這就給查清事實造成很大的阻礙,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訴處理。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調查核實權的賦予在一定程度上給辦案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推動力。

(三)對法院審判程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後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法院審判程式,對於法院審理案件許可權、審判人員迴避制度、判決書製作、小額訴訟制度以及審判監督程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為檢察監督權在此種修改下將會有更廣闊的發揮空間,勢必會對民行檢察工作帶來新的機遇。

二、修改後民訴法給民行檢察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民行監督機制亟待完善

修改後民訴法雖然賦予民行檢察更多的監督權力,但是因為監督機制不完善而導致諸多內容無法實施,如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運用問題、違法行為調查案件中檢察機關調查措施的保障以及訴訟卷宗的調取等問題、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流程等問題,上述問題的模糊直接導致現階段民行檢察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在高檢院相關辦案規則尚未出台的情況下,上述問題就是擺在各級民行檢察部門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民行檢察工作壓力劇增

首先民行抗訴案件數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修正後的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根據這一規定,民訴法在檢察機關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前設定了法院再審的前置程式,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讓更多的錯誤裁判能夠在法院內部通過再審得以解決,這對於節約司法成本,維護當事人權益是有好處的,但是這樣一來,最後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就比較複雜,一般而言,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當事人鬧訪、纏訪案件就會比較多。

另外,將檢察機關抗訴案件辦案期限改為從受理之日起的三個月,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辦案難度加大。可以看出,民訴法修改帶給我們民行檢察工作嚴峻的挑戰,我們不僅承擔著糾正法院錯誤判決的使命,而且肩負著化解社會矛盾和做好正確判決的息訴罷訪的重任。

(三)民行檢察力量嚴重不足

從全國檢察系統來看,各級檢察機關普遍存在民行檢察幹警不足,檢察人員缺乏民事行政法律素養,辦案質量不高等問題。當前,民行檢察業務涉及的範圍和所需要的知識面越來越廣,況且法院的審判分工越來越細,民行檢察部門需要履行對法院多個業務庭(局)訴訟業務的法律監督職責,要做好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需要民事行政檢察幹部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更新知識結構,工程統計源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可是,現實情況並不樂觀,很多基層檢察機關民行科都缺乏民商事或行政法學專業幹警,民行檢察工作舉步維艱。

三、加強和改進民行檢察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理論調研、交流和學習

準確理解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有關民事檢察工作的新規定。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民事檢察工作意義重大,既解決了長期困擾民事檢察工作的一些問題,也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行幹警對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應反覆集中學習。

將新舊法條進行對比,爭取對民訴法的新變化有個比較系統的理解和掌握,積極應對修改後民訴法實施對民行檢察工作的新挑戰。民行檢察工作尚處於探索階段,諸多做法和經驗不成熟,需要加強調研和論證,因此有必要組織民行部門幹警到各先進單位進行調研和學習,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和吸取,以便更好服務民行檢察工作。

(二)民行幹警要從自身做起,要樹立三個主義

1.法定主義。法定主義在這裡有三層含義,第一,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民行檢察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的一項法律職責,我們有權力也有責任去做好這項工作,法檢衝突在制度層面上已不復存在,我們民行檢察幹警應昂首闊步幹工作,不應存在心理負擔。第二,民行監督要符合法律規定,民行檢察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做無法律依據之事,辦案不能靠感覺和經驗。

第三,當前民行檢察在制度層面上尚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們民行幹警應開動思維,集思廣益,多做調研和研討,尋求民行檢察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在合理論證的基礎上讓這些新理論新做法得到法律的認可並用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共同推進民行檢察的深人發展。

2.程式主義。當前民行檢察工作主要還是以實體糾錯為主,對於法院的訴訟程式監督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法院的錯誤行為,造成當事人訴訟利益的個別扭曲,增加了訴訟成本,影響了司法權威。因此,今後的民行監督要加強對訴中和訴前的監督,充分運用督促起訴、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等手段,保障法院訴訟程式的健康執行,減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3.協同主義。協同主義就是要求檢察監督權與審判權既要有對立,又要有統一,與訴權也要既對立又統一,與社會參與權也要形成這樣對立和統一的關係。我們要認識到檢察監督和審判權在制度價值層面是統一的,都是為了保障和實現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公正,而所謂的法檢衝突只存在於機制執行上,因此我們要在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當中,要以統一性的關係構建為立足點、為出發點、為最終的歸屬;要消除檢察監督制度執行過程當中所發生的、所伴隨著的、所可能形成的種種摩擦和程式的差異;要構建乙個和諧的司法環境,要形成一種和諧的司法文化。

(三)民行幹警還需樹立三個理念

1.全面監督的理念。所謂全面監督,是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應當從立案到執行全部領域內的監督。其基本內涵在於:

**有審判權(含執行權)執行,**就應有檢察監督,檢察監督的觸角應當分布於民事、行政訴訟的全過程。

2.多元監督的理念。監督方式的多元化主要表現這幾個方面:一是不同的訴訟階段,需要不同的監督方式。

也即根據檢察監督所作用的程式階段,確定監督方式。檢察監督制度是由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加以規定的,其觸角覆蓋於整個訴訟過程,就民事檢察監督而論,有所謂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之分。這三大監督領域所需要的監督方式是有差別的。

事前監督的主要方式有直接提起民事公訴、督促起訴、支援起訴以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方式;事中監督有提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方式;事後監督除抗訴外,還有檢察和解、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可見,不同的監督領域,所需要的監督方式是不同的,由此所產生的監督效果也有差異。二是不同的監督物件,需要不同的監督方式。

針對不同的訴訟參加人應採取不同的監督方式,針對法院可以採取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等方式;針對訴訟當事人可以採取督促起訴意見書、檢察和解、檢察建議等方式。

3.和諧監督的理念。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和諧司法的概念也脫穎而出,其中基於檢察監督行為所產生的監督法律關係也出現了和諧化趨勢,和諧監督漸漸成強勁的主流話語。監督關係的和諧化是與監督關係的不和諧性或相衝突性相對而語的,通常所謂檢法摩擦乃是與監督關係和諧化趨勢背道而馳的。

檢察權的合理介入是司法二元化的體現,這是中國特色司法權的應有之意,脫離了監督的審判就是**,而脫離了審判的監督就是形式,其發展的最終結果是司法公信力喪失,司法權威受損,因此,法院的審判和檢察監督應合理配置,審判權自覺接受檢察權的監督,檢察權主動監督審判權,使得兩者進行良性迴圈,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和諧司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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