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3 21:14:07 字數 1916 閱讀 1521

第一條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上海友誼集團物流****及在公司內進行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場所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帶電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三類。

1、一般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2公尺(含-2公尺)以上30公尺以下的,

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

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於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3、特殊高處作業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為特殊高處作業:

(一)在作業基準面30公尺(含30公尺)以上;

(二)雨雪天氣;

(三)夜間;

(四)在有限空間內的高處作業:

(五)接近或接觸帶電體;

(六)突發災害的高處搶救;

(七)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五條凡進行高處作業,經作業單位和作業點所在公司安全負責人聯合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由作業單位派監護人現場監護高空作業。嚴禁在六級(風速10.8m/s)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環境下從事高處作業。

第六條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懷孕女工、酒後人員和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當遇特殊情況並經作業風險分析評價認為不宜系安全帶的高處作業,經作業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核實後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但必須經過嚴格審核並採取嚴密有效的防範措施,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土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如遇作業現場無法滿足繫掛要求的,要採取其他的有效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第九條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要求,嚴禁探頭跳,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仔細檢查作業平台是否牢固,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登高作業使用梯子時,要檢查梯子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梯腳需要包橡皮防滑,梯子與作業基準面的夾角不應大於60°,上下端均應放牢固。使用人字梯時,應將單梯用限跨裝置將跨度鎖定,使其夾角為40 °。

不准兩人站在乙個梯子上(或人字梯的同一側)同時作業,不得在梯子的頂檔作業。

第十一條高空作業與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小於2.5公尺的安全距離。

第十二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三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要有防掉繩,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內。

第十四條嚴禁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須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台、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挑架、挑粱、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1、作業負責人是指現場作業具體負責人,負責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落實,按照高處作業要求安排作業人員,確保作業安全。

2、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應拒絕高處作業。

3、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落實應急方案,遇有危險情況時,應下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進行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

4、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5、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檢查,糾正、制止違章作業。

6、《危險作業審批表》的儲存期限為一年。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1.1.目的 為規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傷害,制定本管理制度。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部門 外包單位 外委施工單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1.3規範引用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工作票管理規範 gb6095 2001 安全帶 gb5725 1997 安全網 g...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 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 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附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 含2公尺 有附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6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 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5.7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 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6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