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3 21:14:07 字數 1763 閱讀 8614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附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附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公尺以上—15公尺,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公尺以上—30公尺,稱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進行**、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後)。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特級高處作業。

第五條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7天,乙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及審批人(安全員)儲存,儲存期1年。

第六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九條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一十條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一十一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必要時要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工具液壓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一十二條梯子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擋間距以30厘公尺為宜,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

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定圍欄。

第一十三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台邊緣、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攔。

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樑、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公尺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一十四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第一十五條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現場主管安全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

第一十六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各企業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第一十七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1.1.目的 為規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傷害,制定本管理制度。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部門 外包單位 外委施工單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1.3規範引用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工作票管理規範 gb6095 2001 安全帶 gb5725 1997 安全網 g...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6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 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5.7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 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6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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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制度規範了企業的高處作業分級 安全要求與防護和 高處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3定義3.1 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 墜落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