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3 21:14:07 字數 4796 閱讀 8318

1、目的

本制度規範了企業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3定義3.1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3.4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3.5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低於表2-1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 高處作業分級

4.1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表1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5.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證》內。

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可攜式木梯和可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可攜式木梯和可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高處作業人員應繫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繫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繫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繫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2.11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5.2.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5.3 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5.3.1 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3.3 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5.3.4 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

6.2 二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後,報審批。

1)在公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裝置高處作業。

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安全部門審核後,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乙份交作業人員,乙份交作業負責人,乙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儲存期1年。

6.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

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表2-9 高處安全作業證(正面)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1.1.目的 為規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傷害,制定本管理制度。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部門 外包單位 外委施工單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1.3規範引用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工作票管理規範 gb6095 2001 安全帶 gb5725 1997 安全網 g...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 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 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附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 含2公尺 有附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6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 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5.7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 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6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