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3 21:04:18 字數 4098 閱讀 9165

1總則1.1.目的

為規範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傷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部門、外包單位、外委施工單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1.3規範引用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工作票管理規範》

gb6095-2001《安全帶》

gb5725-1997《安全網》

gbt3608-1993《高處作業分級》

jgj80—199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1.4術語和定義

1.4.1 高處作業:指在墜落高度離基準面1.5公尺以上(含1.5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1.4.2高處作業分級: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高處作業又可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特級的四個等級,其相應的高度分別是2m~ 5m,5m~ 15m,15m~30m,30m以上。

2職責2.1作業負責人職責

2.1.1檢查高處作業人員是否持有作業許可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措施及安全措施。

2.2.2組織實施高處作業,對作業安全措施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2.2作業人員的職責

2.2.1 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悉作業操作程式,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2.2.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衣著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穿軟底鞋,

2.2.2對違反本規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到位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2.3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停止作業,撤離現場。

3風險點控制與分析

3.1風險控制點

風險控制點:確定是否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方案的制訂和審批;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作業結束後腳手架、臨時平台等的拆除。

3.2風險分析

3.2.1 高處作業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作業人員容易發生高處墜落, 高處墜落通常會造**體多個系統或多個器官的損傷,嚴重者當場死亡。

3.2.2高處作業如果使用工器具、物料不當,會造成高空落物,對作業下方的人員產生物體打擊而形**身傷害。

3.2.3在高處作業下方有人員的情況下,當作業人員發生高處墜落時也可能對下方人員進行物體打擊而產生二次傷害。

3.2.4 如果高處作業的人員聚集比較多,當發生腳手架垮塌或作業平台掉落,還會造成群死群傷事故。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凡在離地面2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4.1.2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進行,儘量減少高處作業。

4.1.3高處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4.1.4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做到參加人員人人皆知。

4.1.5作業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全程監督。

4.1.6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發現工作人員精神不振時,禁止其登高作業。

4.2墜落預防

4.2.1如果在專案設計中不能達到完全消除墜落危害的目的,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來預防墜落。

如設計安裝永久性樓梯、護欄和平台等行進限制保護系統,以改善安全狀況,建立能夠保證安全的工作環境。

4.2.2應盡量避免高空作業和臨邊作業。

4.2.3使用正確合適的腳手架和高空作業車來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4.3墜落控制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工作過程,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裝置,如安全帶、自動收縮式救生索、緩衝器、抓繩器、吊籠和安全網等,以降低墜落發生後人員受傷害的程度。通過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選擇安裝並使用最合適的裝備。

4.4作業安全措施

4.4.1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4.4.2應制定應急預案,內容至少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4.4.3高處作業人員應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

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4.4.4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防護圍攔、擋腳板等,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4.5安全帶應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生命線上。

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4.4.6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4.4.7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

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准隨便亂放,嚴禁在作業面上隨意堆放材料,把不用的工具隨時放進工具袋內,以防止高空落物發生事故。

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它隔離措施。

4.4.8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防止落物傷人。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登高作業點的下方嚴禁堆放有釘子的木板、鐵屑及其它尖銳朝天的物體。高空焊接或氣割,必須先把下方地面上一切易燃液體或固體移開。

4.4.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等。

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彩鋼板屋頂)進行工作,不得坐在平台、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4.4.10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

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誌等。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4.4.11 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應牢固。

踏步間距不得大於400mm,不得有缺檔;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鍊,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採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梯子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不許蹬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電工作業必須使用絕緣梯。

4.4.12 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使用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如在懸空的板上架設梯子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帶人移動梯子。

4.4.13 高處作業需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4.14 在六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4.4.15 高處作業所搭建使用的平台等安全設施需進行受力分析及計算,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撓度及承載力計算按現行有關規範進行,以防平台超載坍塌。

4.4.16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它特種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種作業許可證。

5附則5.1本制度由電廠安委會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由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6附表:平高處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 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 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附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 含2公尺 有附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6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在高處進行動火 帶電等作業,應同時遵守相應的有關作業管理規定。5.7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照下列高處作業檢查表的要求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5.8 施工作業完畢後,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清理,保證不留事故隱患。6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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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制度規範了企業的高處作業分級 安全要求與防護和 高處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3定義3.1 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 墜落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