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

2021-03-04 05:20:26 字數 2431 閱讀 4927

1 目的

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有關的檔案和技術檔案資料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各相關部門使用的檔案為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相關的檔案和各種技術檔案資料的控制。

3 5 引用標準和相關檔案

5.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

4 職責

4.1 公司總經理負責批准發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各項規章制度計畫檔案。

4.2負責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檔案進行評審。

4.3 安全部負責標準化管理體系檔案的管理。

4.4 技術部負責公司技術檔案、外部提供的技術檔案和技術檔案資料的歸口管理。

4.5 各職能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管理檔案、技術檔案、檔案資料的管理。

5 內容

5.1 檔案分類:

5.1.1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5.1.2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章制度;

5.1.3管理方針和管理目標、指標檔案;

5.1.4其他管理檔案(支援性檔案)等;

5.1.5安全標準化體系要求的記錄;

4.1.6特種裝置等技術檔案;

4.1.7員工培訓教育檔案;

4.1.8員工體檢等檔案。

5.2 檔案的編寫、審核、批准:

檔案發布前應得到批准,以確保檔案的有效性。

a) 安全標準化體系檔案由主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安全部等部門編寫,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 總經辦負責登記發放。技術檔案由技術部負責編制,技術部部長審核,報總工程師批准後發布。

b) 其它管理檔案由各職能部門組織編寫,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批准,由職能部門負責登記發放。

53檔案的受控狀況

檔案分為「受控」和「非受控」兩大類,凡與體系執行緊密相關的檔案應為受控,由各主管部門按規定執行,所有受控檔案必須在該檔案封面加蓋表明其受控狀態的印章,並註明分發號。

5.4 檔案的更改

a) 安全標準化體系檔案、其它管理檔案每年定期評審,確認檔案的適用性,當檔案需要修改時,由原編制部門更改,填寫《檔案更改申請單》,經分管副總審核、批准後由編制部門負責修改,保留檔案更改內容的記錄。

b) 技術檔案的更改由申請人填寫《檔案更改申請單》,經原審批人審批,再指定人員進行更改、發放、處理。

c) 所有被更改的管理檔案必須由編制部門收回,以確保有效檔案的唯一性。

d) 少量的檔案更改,檔案更改人可採用在原檔案上劃改,並在修改處註明更改標記。在修改狀態中依次用①②③…..表示。

量多的檔案更改可採用換頁方式,但必須填寫更改單,批准後方可更改。

5.5 檔案的領用及發放

a) 檔案發放者應填寫《檔案發放(**)登記表》,管理檔案由分管副總審批方可發放。技術檔案由原編制部門負責人審批方可發放。

b) 因破損而重新領用的新檔案,分發號不變,並收回相應檔案,發放部門作好相應發放簽收記錄;因檔案丟失而重新領用,原分發號作廢,重新編號發放。填寫《檔案發放(**)登記表》。

5.6 檔案、檔案的儲存、作廢與銷毀

5.6.1 檔案檔案的儲存

a)與管理體系相關的檔案、檔案都必須分類存放在乾燥通風、避光、安全的地方。

b)各部門檔案、檔案由本部門專人保管,總經辦每年對各部門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

c)各部門應及時填寫本部門使用檔案的《受控檔案清單》。

d)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檔案、檔案上亂塗、不准私自外借,確保檔案的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

5.6.2檔案、檔案的作廢與銷毀

a)所有失效或作廢檔案由辦公室負責及時從所有發放或使用場所撤出,加蓋「作廢」章,確保防止作廢檔案的非預期使用。

b)為某種原因需保留的任何已作廢的檔案,都應由發放部門進行適當的標識。

c)對要銷毀的作廢檔案、檔案由總經辦填寫《檔案銷毀、留用審批表》,經分管副總審批後銷毀。

5.6.3 檔案、檔案的借閱、複製

借閱、複製與安全標準化體系有關的檔案、檔案,應填寫《檔案檔案借閱、複製記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向資料管理人員借閱、複製。複製的受控檔案必須由資料管理人員登記編號。

5.7 外來檔案的控制

5.7.1 確保策劃和執行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檔案得到識別,並控制其分發。收到外來檔案的部門,需識別其適用性,並交由總經辦控制分發以確保其效。

5.8.2 外來檔案的編號用檔案的原編號。

5.9 對承載**不是紙張的檔案的控制,也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5.10 作為記錄的檔案應執行《記錄控制程式》。

6 記錄

6.1《受控檔案清單》

6.2《檔案發放審批表》

6.3《檔案發放(**)登記表》

6.4《檔案、檔案銷毀、留用審批表》

6.5《檔案、檔案借閱/影印登記表》

6.6《檔案更改申請單》

7 更改記錄

8 附則

8.1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8.2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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