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著裝管理辦法

2021-03-04 04:39:48 字數 1087 閱讀 1630

檔案審批表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特對員工上班期著裝做出以下規定:

第一條員工儀表要求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包括加班)應保持精神飽滿、積極的工作態度、得體的著裝,現對著裝做出如下要求:

試用期員工著自己的正裝,無正裝的需自行準備正裝。

第二條儀態儀表管理

1、在長沙總部辦公地點辦公的員工,上班時間必須按規定統一著工裝、佩戴胸章和工作證。未按規定著裝者佩戴者,一經發現罰款40元/人次(其中未著完整工裝單項罰款20元/人次;未戴胸章單項罰款10元/人次;未戴工作證單項罰款10元/人次);罰款時由行政部向當事人出示罰款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無罰款上限,罰款所得由行政部公布使用去向。

2、在長沙辦公地點以外的場所辦公的員工不要求上班統一著工裝和胸章,但要佩戴工作證,未佩戴工作證者按總部上班的員工進行罰款。在大型集會或相關正式場合需按照本規定統一儀表(工裝、胸章、工作證),違反者按同在總部上班的員工進行罰款。

3、在長沙總部辦公地點辦公的員工,對在乙個自然年度內按規定在工作日儀表表現優秀員工者,予以獎勵200元/人。

4、工裝應保持清潔,如有損壞時,應及時修補。在使用期限內如有嚴重損壞或遺失,由使用者按兩年使用期按月折價補回工裝款,並由行政部統一補做工裝。

5、新員工入職,試用期滿後,方可配備工裝。如需在試用期間著工裝的,可以經由部門經理批准報行政部後配備工裝。工裝配齊後按本制度嚴格執行。

6、員工離職時,需全數歸還胸章與工作證,因個人遺失胸章或工作證的,需在行政部自行按原價補齊。

第二條工裝折舊

1、工裝的折舊定為兩年,兩年後將不再計折舊。折舊期限從領用**之日起算。

2、折舊未滿兩年的員工離職或因工作能力有限被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由員工退回原有工裝;未退回工裝的,補齊折舊款後工裝歸個人所有。

3、折舊滿兩年的員工離職,工裝歸個人所有。

第三條:員工不得隨意改動工裝的樣式,如佩戴胸花等。

第四條:工裝的申領必須由部門經理與行政部負責人申請,然後由行政部統一定做;員工領取工裝、胸章、工作證等一律必須在行政部簽收登記後才能領取。

第五條:以上要求和規定請大家嚴格執行,行政部將不定期的進行抽查並執行獎懲;

湖南泰谷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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