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裝管理規章制度

2021-03-04 04:39:47 字數 2483 閱讀 8744

1 目的

規範工藝裝備管理流程,嚴格控制工藝裝備使用全過程。減少工藝裝備的使用損耗,使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提高使用工裝生產產品的質量和效率。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品的工藝裝備包括模型及專用工卡模具的製造、使用、保養、維修、大修、更新、改造、報廢以及其它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於製板場的工藝裝備管理。

3 制度內容

3.1部門職能

3.1.1製板場技術部負責工藝裝備的改進設計,報總工程師審核;掌握工藝裝備的報廢條件。

3.1.2製板場安質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新制的大型工藝裝備進行驗收,同時負責對大修、更新、改造後的工藝裝備鑑定和組織驗收工作,並將檢查結果通報總工程師。

3.1.3製板場負責工藝裝備的使用保養、日常維修及管理。提出批量生產產品的工藝裝備申請計畫報專案工程管理部審批。負責批量製作產品工卡具及備品的配件的加工製作。

3.1.4 裝置物資部負責產品工卡模具及備品配件(以下簡稱配件)的採購、入庫、發放管理和報廢等管理工作。

3.2工裝的新制與複製

3.2.1工裝的新制

3.2.1.1新產品工裝的訂製,經板場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外購或自製。

3.2.1.2自製工裝由技術部負責設計,設計完畢後將技術圖紙下發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組織工裝的製作。

3.2.1.3因板場能力所限,技術部設計的工裝(圖紙)不能在本板場加工成實物,需委託外單位加工的,由板場裝置物資部負責聯絡外單位加工。

3.2.2工裝的複製

3.2.2.1由板場工程管理部根據月度生產經營計畫和現有工裝的技術狀態,提出工裝複製的需求計畫。

3.2.2.2自製工裝的複製,由技術部提供技術圖紙等資料,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加工。

3.2.2.3委託加工的工裝,由公司技術部提供技術圖紙等資料,交裝置物資部聯絡外單位加工。

3.2.2.4外購工裝,由工程管理部提出計畫,經專案經理批准後,交裝置物資部購買。

3.3工裝的驗收入庫

3.3.1工裝、模具、夾具製作完畢後,製作單位出具移交清單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別交工程管理部、計畫財務部、裝置物資部作台帳登記依據,另乙份製作單位留底。

清單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完工日期、技術狀態確認(技術部確認)、裝置物資部、製作單位簽字確認。

3.3.2工裝完工進入板場後,由裝置物資部組織安質部、工程管理部、製作單位對其進行驗收,填寫《工裝驗收單》,合格的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的進行返工。

3.3.3工裝驗收合格後,裝置物資部應及時對其進行統一編號,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做到帳、物一致。

3.4工裝的使用與保養

3.4.1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工藝規程,合理使用工裝,若有損壞應及時向班組長或工程管理部反映,以便維修。

3.4.2工裝的使用

工裝在使用中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3.4.2.1經常給工裝運動部位加潤滑油(劑);

3.4.2.2不得用硬物敲擊工裝的關鍵部位(如拋光麵等);

3.4.2.3保持工裝的清潔,避免有腐蝕的材料與之接觸。

3.5工裝的維修、改造和報廢

3.5.1新制的工裝,經驗收發生不合格時,由安質部組織辦理加修手續,委託加工或外購的工裝,由安質部移交給裝置物資部,裝置物資部負責與供貨廠家聯絡解決。

3.5.2工裝被取消或淘汰時,由工程管理部提出維修申請,由安質部組織鑑定,總工程師批准,報板場經理同意後方可報廢。

3.5.3工裝的改造,由工程管理部提出,並報請總工程師,經理辦公會批准後,由工程管理部組織實施。

3.5.4對大修、更新、改造後的工藝裝備,須在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5.5工裝的報廢條件

3.5.5.1工裝因使用頻率、期限已達到或超過設計要求,磨損嚴重不能保證產品合格的。

3.5.5.2由於操作者使用不當造成工裝損壞且不能修復的。

3.5.5.3由於產品的工藝改進、技術革新,老工裝被長期取消且不打算在今後使用的。

3.5.5.4經公司領導批准的其他予以報廢的條件。

3.5.5.5工藝裝備可以修復或改造,但投入的價值超過原造價的50%以上者。

3.5.6工裝週期清查

裝置物資部每個月組織工程管理部、安質部對製板場在用和庫存工裝進行一次全面清查,驗證其有效性並做好狀態標識,建立完善的管理檔案。

3.6檢查與考核

3.6.1考核辦法

3.6.1.1本標準中的相關部門未按本標準履行職責的,對其相應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3.6.1.2各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不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相應責任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100元/次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至少處以50元/次的罰款。

3.6.1.3若使用者由於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等主觀原因,造成工裝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或報廢的,除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外,還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對直接責任人100

—300元的罰款,對相應部門負責人至少處以50元/次的罰款。

3.6.1.4工裝的使用和維修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對其進行維護保養的,製板場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100元的罰款。

3.6.2本標準由裝置物資部組織工程管理部、安質部督促檢查,結合每年一次的清查,編制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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