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黨校校級課題研究管理辦法初稿

2021-03-04 04:11:19 字數 4468 閱讀 4457

中共銅仁市委黨校校級課題研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組織開展好校級課題研究工作,充分發揮全市黨校系統各研究資源, 服務市委決策、黨校教學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級課題,是指圍繞市委中心工作、黨校教學,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和針對性的相關問題而確定的研究課題。

第三條校級課題研究要貼近中心、服務決策、服務教學、立足現實、適度超前。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學性、對策性和可行性。

第四條校級課題採取指定立項和招標立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年一般立項10個,經專家組評審後呈報校黨委研究同意向全市黨校系統公開發布。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科研與校刊編輯處具體負責校級課題研究管理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科研科具體負責校級課題的課題指南、申報、評審立項、研究管理、結題評審驗收、成果認定、經費審核等工作。

第六條建立與有關部門和各教研部的溝通聯絡機制,確保校級課題研究能充分貼近市委中心工作和黨校教學,適應決策和教學的需求。

第七條建立中共銅仁市委黨校校級課題評審專家組,負責校級課題立項評審、成果結題評審認定、優秀課題評定工作。評審專家組由市委黨校、全市各相關領域的專家(領導)組成。已申報本年度校級課題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課題立項評審、優秀課題評定工作。

第三章課題指南

第八條校級課題研究要遵循服務決策和教學優先的原則,圍繞市委重大戰略部署、重點工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黨校教學工作,組織開展課題研究。

第九條校級課題的選題**:根據每年市委工作重點,由校黨委成員按照自己分管聯絡工作實際,提出當年需要研究的課題;向全市區縣黨校和各教研部徵集課題;由科研與校刊編輯處根據市委重大戰略部署、重點工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校黨委的科研專題研究會,擬出課題建議,經校黨委研究同意後確定。

第十條校級課題確定後,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擬寫課題指南,明確研究方向和主要內容,並就相關事宜和要求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校級課題通過公開發布課題指南和申報要求。

第四章課題申報

第十二條校級課題可由各教研部和各區縣委黨校組織申報,也可由個人申報。申報者要具備開展校級課題研究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工作的條件和能力。課題申報者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第十三條申報課題應在課題指南限定的範疇內選擇,並填寫課題申報書,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

第五章課題立項

第十四條校級課題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評審專家組根據課題申請書進行集中評審,評定中標單位或個人,經校黨委研究同意後公示。

第十五條校級課題課題立項評審程式

(一)資格審查。按照課題申報要求,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對課題申報書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立項評審。

(二)匿名評審。課題立項評審專家組一般由5至7名組成。評審專家組依據統一的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課題申報書進行匿名評審,總評分最高的申報者中標,總評分若低於75分則不予立項。

(三)公示。評審專家組評定立項的課題,經校黨委研究同意後進行公示。公示期原則上不得少於5天。

第十六條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以市委黨校名義下發中標通知書。課題組憑中標通知書與市委黨校主要領導簽訂課題研究合同。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申報書相關背景材料;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洩露立項評審中需要保密的資訊。

第六章跟蹤問效

第十八條校級課題研究工作,原則上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確實需要延期的,課題負責人要在開題階段或推動階段向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提交延期申請。

第十九條課題負責人在簽訂課題合同後,應在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指導下及時修改完善研究方案。課題研究方案經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審定同意後,課題組方可開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校級課題研究中期,科研與校刊編輯處對各課題組研究工作進行過程指導、督促。中期推動主要內容有:與各課題組進行溝通,了解研究進展情況,總結階段性成果。

各課題組要及時向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報送課題研究推進情況。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校主要領導和分管科研副校長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課題組需要開展調研的,課題負責人向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提出申請後,協調校辦公室出具調研函,課題組與相關部門聯絡調研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二條各課題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按課題合同要求報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

第二十三條課題負責人及課題名稱變更、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課題完成時間延期或課題中止、撤銷等,須由課題負責人向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申請。對未經批准,擅自作出改變的,將不予結題,並視情況取消該課題負責人下一年度校級課題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研究課題,並追回校級課題經費:

(一)以課題名義實施營利行為的;

(二)私自篡改課題名稱,對課題進行虛假宣傳的;

(三)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的;

(四)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

(五)獲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六)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校級課題。

第二十五條課題組重要活動開展情況、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要及時上報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

第七章課題成果

第二十六條校級課題研究成果一般包括課題研究報告。課題報告字數一般在1.5萬字以上。

第二十七條課題報告一般由理論研究、實踐研究、結論等部分組成。理論研究一般包括課題研究背景、意義、理論、國內外典型案例及啟示、比較優勢和問題分析等;實踐研究一般包括實踐探索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績、經驗和啟示,策略和路徑研究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戰略定位、空間布局、主要內容、發展路徑、政策措施、對策建議等;結論就是對研究成果的概述和成果運用的分析及展望。課題報告理論研究部分和結論部分的字數控制在課題報告總字數的30%以內,實踐研究部分字數一般為課題報告總字數的70%以上。

第八章成果評定(認定)

第二十八條校級課題研究成果凡符合結題要求的,予以結題,並通知課題負責人及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結題。

第二十九條成果評定(認定)採取專家組評審方式進行。評審專家組一般由5至7名專家組成。課題成果結題評審得分為參評評審專家的總評分,總評分75分及以上的課題成果同意通過結題評審;總評分75分以下的課題成果不予通過結題評審。

未通過結題評審的課題,科研與校刊編輯處將責成課題組在一月內修改完善,待修改完善後,再次向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申請結題評審,第二次評審的相關費用由課題組承擔;第二次評審仍不能通過結題評審的,科研與校刊編輯處科研科將收回課題研究前期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專家評審採取召開結題評審會集中評審的方式進行,卻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專家,可以**表達評審意見,並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通過結題評審的課題成果報告和評定為優秀成果報告,以校黨委檔案發成果通報,並向課題組成員頒發優秀成果報告、結題成果報告證書。

第九章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形成決策推動機制。根據校主要領導意見,將課題成果轉化。將課題成果轉化為決策參考刊發在校刊《知行銅仁》或者《市情研究》上,供市委決策參考。將課題成果運用到黨校課堂中。

第三十三條形成理論創新機制。課題成果有重大理論創新的,校級課題支援課題組在國家、省核心期刊發表理**章。 形成政校協作機制。

市內大專(院校)、科研院要將校級課題研究成果納入教學、科研考評體系。優秀課題報告作為幹部培訓教材。

第三十四條形成優秀成果激勵機制。每年評定優秀課題2-3個。結題評審總評分在90分以上的課題作為優秀課題評選物件;評選優秀課題時間為研究時間最長的課題結題時間(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之後的30天後組織評審;評選優秀課題辦法另行印發。

科研與校刊編輯處將優秀課題成果報告彙編**出版。

第十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原則上每個課題解決研究工作經費0.5萬元。課題研究工作經費使用範圍及標準:

資料費、資料採集費、會議費、調研差旅費等前期工作經費佔課題研究工作經費的40%至50%;稿酬最高不超過課題研究工作經費的60%(依據國家版權出版局、***第11號令《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核定稿酬標準)。

第三十七條課題研究工作經費支付方式:課題立項後,課題組可以到校財務處暫借前期工作經費,提交結題評審前到財務處據實報銷;課題報告通過結題評審驗收後,由課題組提供課題研究人員稿酬分配清冊(簽字),財務處將稿酬據實支付給課題組成員。

第三十八條課題立項評審、優秀課題評定專家評審費500元/人;課題結題評審專家(含課題聯絡人)評審費500元/人,評審組組長評審費800元/人;會務服務300元/人。

第四十條優秀課題成果報告**出版費用和辦公經費在課題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一條課題組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和實收實支,課題經費實行包乾使用,對課題經費剩餘,仍然由課題組長研究費用,由校財務處專戶管理;對課題經費不足但課題確實有研究價值,可以由課題組專題申報,校黨委根據課題研究的實際情況追加一定的經費。課題組的課題經費使用要規範合理,並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報銷、截留、挪用、**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課題研究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課題組組長要與課題組全體成員協商前期工作經費的用途,並向課題組成員通報使用情況;合理分配稿酬和獎金。對違反相關財經紀律的人員,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關資金。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科研與校刊編輯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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