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汽車吊安全生產協議

2021-03-04 03:59:27 字數 4506 閱讀 3759

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協議書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和城建安發[2003]486號《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制性規定的通知》精神,為了明確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以下簡稱汽車吊)在施工過程中各方的責任和義務,也為使承租方在使用裝置前,能充分的了解起重機的效能,確保汽車吊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運轉和安全生產。明確裝置的出租方(簡稱甲方)和承租方(簡稱乙方)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安全協議:

一、 甲方職責:

1、嚴格遵守和執行道路交通規定,負責車輛道路行車安全。

2、提供汽車吊的效能、力矩和技術交底等資料。

3、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功能齊全、有效的起重裝置,夜間具有照明和臂尖警示燈。汽車吊司機必須熟知裝置構造和技術效能及安全操作規程。

4、負責配備大鉤以下的扁擔、吊索具、卸夾、小吊鉤等日常用具。

5、根據甲乙雙方的合同內容或協商結果,如由甲方指派訊號工,應負責訊號指揮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6、指派汽車吊司機,並要負責司機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及上級行業會議精神的傳達,以及司機全過程行為的控制。進入施工現場的汽車吊司機同時應遵守以下條款和應該享有的權利:

①進入現場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的有關規定,嚴禁從汽車吊上往下扔菸頭、雜物,或飲食及有礙安全的行為。

②嚴禁司機帶病上車、疲勞駕駛和酒後作業,日常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即工作班前、工作班中、工作班後)。

③汽車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施工中對違反「十不吊」(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效能允許範圍;訊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的行為有權拒吊和不吊。

④嚴禁汽車吊帶故障作業,遇有汽車吊故障立即停駛,及時修理。

⑤作業區域內遇有高壓線,不在安全範圍內,嚴禁吊車作業。安全範圍即:1千伏---垂直1.

5公尺(水平1公尺);1~15千伏---垂直3公尺(水平1.5公尺);20~40千伏---垂直4公尺(水平2公尺);60~110千伏---垂直5公尺(水平4公尺);220千伏---垂直、水平均大於6公尺。

二、乙方職責:

1、要根據施工現場條件、任務及周邊情況,給甲方汽車吊司機做好安全和任務交底。

2、要有足夠支放吊車的場地。根據所吊物支放汽車吊的場地和存放物支放汽車吊的場地,有無地下管道、暗溝、電纜管線等情況,及時通知吊車司機,如地基有缺陷的,需要處理方案。

3、嚴禁領導違章指揮,應指派有汽車吊指揮操作證的訊號工指揮汽車吊作業,訊號工必須遵守汽車吊作業「十不吊」的規定,杜絕無證或違章指揮。

4、嚴禁無關人員在吊車作業半徑內停留、玩耍,與本作業無關的其它工作。

5、遇龐大物體、超高、深基坑或特殊環境作業,要有吊裝方案。

6、遇物體龐大或超重物,需要兩台起重機抬吊作業時,應制定相應的抬吊方案,選擇兩台效能應相近起重機,單機載荷不得大於額定起重量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三、事故處理:

1、由於甲方責任造成機械裝置事故,乙方作業人員或甲、乙方以外人員**的,甲方應參照國家現行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並配合乙方處理一切善後事宜。

2、由於乙方或乙方作業人員個人責任造成的傷、殘、亡事故,由乙方參照國家現行規定負責處理,並負責乙方作業人員個人及家屬的全部經濟補償。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抄報甲、乙雙方上級主管業務部門乙份,有效期自簽字蓋章之日起至裝置退場之日止。

汽車吊出租方汽車吊承租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合同編號

施工機械裝置租賃合同

(輪胎式汽車吊租賃)

出租方租賃方: 北京城建集團北京地鐵八號線七標專案部

年月日輪胎式汽車吊租賃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地鐵八號線七標工程專案經理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1 裝置和工程概況

1.1 裝置狀況: 提供的吊車效能必須符合施工要求,技術狀況良好、機械不能有漏油、尾氣排放要符合環保要求,各種證件、手續齊全。

1.2 工程地點: 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

1.3 使用單位: 北京城建集團地鐵八號線七標專案部

1.4 工程名稱: 地鐵八號線07標

2 租賃期限和租金

2.1 根據出租方具體情況和承租方的工程施工情況,本合同的裝置租賃期限暫定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終止(具體時間按裝置進場後雙方驗收辦手續之日至通知退場之日止)。

2.2 裝置租賃價為: 元/日或元/月;

大寫金額

2.3 租賃價包括以下內容:

2.3.1 ( )裝置的燃料;

2.3.2 ( )司機的工資、獎金等費用;

2.3.3 ( )各種違章罰款;

2.3.4 ( )裝置進出場費;

2.3.5 ( )裝卸工人的費用;

2.3.6 ( )機械裝置維修及保養費及裝置的年檢費;

2.3.7 ( )養路費、過路、過橋、保險、車船稅;

2.3.8 ( )隨租用裝置附屬工具(如:吊鉤下的扁擔、吊索具、卡環、小吊鉤等);

2.3.9 其它

〖注:本條中在括號內填「√」為有效款項,填「×」為不發生條款 〗

3 租金的支付

3.1 租金在裝置啟用後月起開始支付,最後一次付款在裝置停用後內結清。

3.2 承租方每月按出租方裝置任務書的有效簽認單為月計算依據合計租賃費;包月租賃的裝置,以月為單位計算合計租賃費,最後乙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進行結算。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長,月租賃價雙方協商。

4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責任

4.1 出租方:合同生效後按以下執行

4.1.1 出租方必須提供機況合格,效能滿足。

4.1.2 符合機械雜訊排放gb12523—90標準以及防漏油等規定。

4.1.3 輪式汽車吊必須經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檢測合格發放有效牌號;起重機械經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併發有效安全檢驗合格證。同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租賃資質等相關資料。

4.1.4 司機必須持有效駕駛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身體健康。

4.1.5 司機必須做到隨叫隨到,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要求維修保養裝置,不得刁難承租方,服從指揮人員的正確指揮,虛心接受各級安全部門的檢查,否則,按承租方的規定接受處罰。

4.1.6 因司機違章或裝置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人身及裝置事故(含交通事故),應承擔全部安全責任,並賠償承租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4.1.7 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出租方修理人員應在故障發生後2小時之內到達現場。

如停機超過24小時,每延誤24小時(不足24小時按24小時計算),減收1/25的月租費。若發生48小時之內仍無法修復的故障,無條件接受承租方處理(處理辦法包括:退租裝置替代、代修)。

4.1.8 每月向承租方了解租賃財產及司機的工作情況一次,虛心地、認真地聽取承租方的意見,滿足承租方的合理要求,不斷改進工作。

4.1.9 按操作規程對裝置進行維修保養,承擔因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

負責第四條中第4.1.2、4.

1.3款所規定不達標而造成的一切費用。

4.2 承租方:合同生效後按下列執行:

4.2.1 承祖方要依據出租方提供裝置的效能,進行吊裝貨物。

4.2.2 負責向出租方提供作業現場的足夠支放吊車的場地,有無地下管道、暗溝、電纜管線等情況。

4.2.3 負責現場安全交底和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任務交底,簽訂安全協議。

4.2.4 負責為裝置的操作手提供條件。

4.2.5 負責裝置在現場停置期間的保衛工作。

4.2.6 承租方必須保證裝置在每月的保養時間累計達到兩天(盡量不影響正常的工作時間)。

4.2.7 承租方因違章指揮造**身或機械裝置事故,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5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5.1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但須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在本合同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在本合同承擔的責任。

5.2 承租方如因工程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6 租賃期限的延誤

對以下造成租賃日期推遲或延誤,經出租方代表書面確認,期限相應順延。租賃價不做調整。

6.1 遇不可抗力,責任各行其責,時間順延。

6.2 因出租方代表同意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6.3非上述原因,承租方願意延長租賃期,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10日內,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經雙方協商,同意持本合同繼續有效。

7 違約責任

7.1 出租方違約責任

7.1.1 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1.2 未按合同約定內容提供機械裝置或在裝置使用過程中缺少有關裝置、附件、配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方應負責修理,調換或如數及時補齊,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租方負責。

7.1.3 未按合同約定的自身責任未完成工作,承擔由此造成承租方所造成的損失。

7.1.4 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任何第三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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