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2021-03-04 03:17:37 字數 5707 閱讀 7079

【知識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

住所:標明用人單位住所的具體位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主要辦公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註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寫明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登記,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住址:以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址。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

①每天8小時,每週40個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②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定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③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下列情況不受規定限制: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⑶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時工作制:無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是用於一些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條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崗位。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但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工時形式。(需批准)

例如: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2.休息休假:

休息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公休假日。

休假包括:

(1)法定假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

(2)年休假。

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②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③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累計工作」應是指員工全部的工作年限,應該包含以前任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④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⑤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a)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b)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c)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d)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e)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①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代替貨幣支付。

②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③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①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②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如婦女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週六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③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a)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b)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c)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d)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幾點主要說明的事項:

(a)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b)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c)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 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d)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例2-6]夏某日工資為120元,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她在2023年10月的乙個週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國慶節加班了2天。請計算她10月份的加班工資。

如果公司不支付,她可以得到什麼救濟?

【答案】加班工資=2×120+3×120=960元。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 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3.最低工資制度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合同履行地的標準執行;註冊地有關標準高於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七)社會保險;

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五項。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知識點】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規定

需要說明的事項:

①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②試用期結束後,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③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

⑥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例2-7]2023年,甲與某公司簽訂了1年期勞動合同,規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1800,期滿2000。該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效。

[解析]1年期合同不超過2個月,如果履行了3個月試用期,則該公司應以2000元的工資標準,對超過2個月法定試用期的第3個月予以賠償,即賠償差額2000-1800=200元。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指試用期滿後的工資。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

1.服務期的含義: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費包括有憑證的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培訓期的差旅費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服務期一般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滿但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支付憑證證據的,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例2-8] 某公司為公司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1萬元,約定服務期為5年,3年後,張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不肯再續簽合同,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問:張某是否該支付違約金?

數額是多少?

[解析]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1萬/5年×2年=4000元。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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