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裝夾具管理制度

2021-03-04 03:03:01 字數 3176 閱讀 3072

1 目的

1.1 規範公司工裝的入庫、領用、發放、送檢、**、送修、報廢等管理流程,確保工裝處於受控狀態,以更好的為生產服務。

2 名詞解釋

2.1 工裝:指為實現產品而使用的工藝裝置,包括模具、夾具、專用檢具、專

用工具等。

2.2 二次鑑定:用於輔助產品實現的工裝,在首次投入生產時或大修後首次投入使用時通過對首件產品的檢驗檢定,通過首件產品的檢驗結果來判斷工裝是否適合繼續使用。

3 範圍

3.1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的所有工裝。

4 職責與許可權

4.1 質檢部:負責按照技術部提供的的裝配圖紙對送檢的工裝進行檢定,並做

記錄。4.2 技術部:負責公司內工裝的開發設計;負責對不合格及有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工裝進行判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4.3 生產部:負責按照技術部提供的工裝圖紙進行生產製造;負責按月檢計畫將在用的工裝送檢;負責按照技術部給定的修理工藝對工裝進行維修。

5 程式

5.1 工裝入庫驗收

5.1.1 工裝工裝入庫時,倉管員應根據工裝清單進行清點,如果是外購工裝,倉管員還應同時核對送貨清單,核驗無誤後,方可簽收;倉管員簽收後,應及時向質檢部報檢,經質檢部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5.2 工裝檢驗

5.2.1 質檢部在收到倉管員送檢的工裝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完成送檢工裝的質量檢驗。

5.2.2 質檢員應根據工裝圖紙對工裝進行判定,出具《工裝檢驗報告》,如所有技術要求均合格,則在《工裝檢驗報告》「綜合判定」一欄勾上合格選項,經質檢部部長簽字後交倉管員進行入庫;如存在有不合格的情況,則必須經技術部的評審,有技術部在《工裝檢驗報告》中做出處理意見。

5.2.3 必要時,還應進行二次鑑定,並記錄於《工裝二次鑑定報告》。

5.2.4 新開發、維修後、設計變更後的工裝,在正式投入使用時,均應進行二次鑑定。

5.3 工裝的入庫

5.3.1 倉管員在得到《工裝檢驗報告》後,如「綜合判定」為「合格」或處理意見為「可用」,則辦理入庫手續,並將工裝分產品進行建賬;如處理意見為「修理」,則由生產部進行維修或由**部退回製造廠家進行維修;如處理意見為「報廢」,則進行報廢處理。

5.3.2 工裝建賬後,倉管員應該根據檢定週期將此工裝新增到《工裝年檢計畫》中。

5.3.3 技術部應在設計時即確定工裝編號並在設計圖紙上標註編號刻印位置。外購工裝在檢驗合格後由倉管員向技術部申領工裝編號並刻印。

5.3.4工裝編號規則

例如:j z-cbn-e300-101-15

產品加工工序代號(第15號工序)

產品零件代號(殼體)

產品代號(齒輪幫浦型號)

工種名稱代號(鑽工)

工裝類別代號(夾具)

5.4 工裝的領用

5.4.1 倉管員應建立《工裝領用登記表》,對於領用的工裝進行登記。

5.5 工裝週期檢定

5.5.1 每年年底,倉管員根據台賬、檢定週期及工裝的上次檢定時間編制《工裝年檢計畫》,工裝年檢計畫必須100%覆蓋在用的工裝。

5.5.2 每月30日前,倉管員根據《工裝年檢計畫》,清理出下月需要檢定的工裝,編制《工裝月檢計畫》(編制原則:

在庫工裝先檢定,急用工裝先檢定),工裝月檢計畫必須先交生產部長進行審批,經審批後的月檢計畫交質檢部。

5.5.3倉管員根據工裝月檢計畫對在庫工裝進行清理送檢,對於正在使用的工裝,由倉管員通知生產部安排送檢;質檢部根據《工裝月檢計畫》對送檢的工裝逐一清點檢驗,如有未按時送檢的工裝,則立即通知倉管員,由倉管員督促送檢。

5.5.4 質檢員按《工裝月檢計畫》要求的順序進行工裝的檢驗,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當月送檢的工裝應在當月完成。

5.5.5 質檢部以工裝裝配圖為驗收標準,對檢驗後的工裝出具《工裝檢驗報告》,並對尺寸等技術要求的合格與否做出判定,簽字後交質檢部部長確認。

5.5.6 如所有尺寸均合格,則由質檢部部長在《工裝檢驗報告》中勾上合格選項,簽字確認後交工裝管理員。

5.5.7 如有尺寸不合格,則須經過生產技術部評審,根據不合格尺寸對產品質量的影響,技術部在《工裝檢驗報告》上作出「可以使用」、「修理」或「報廢」的處理意見,簽字確認後交倉管員。

5.5 工裝維修

5.5.1 對於處理意見為「修理」及生產車間申請維修的工裝,由技術部協助生產車間進行修理;外購且生產車間不能修理的工裝,由**部負責送回工裝製造廠家進行修理;

5.5.2 修理後的工裝必須按照「5.1工裝入庫驗收及5.2工裝檢驗」的程式重新進行驗收檢驗。

5.5.3 修理合格後的工裝由倉管員負責上架或通知生產部領用。

5.6 工裝更改

5.6.1 技術部可以根據生產實際、產品要求等因素的變化對工裝進行更改,但更改後的工裝必須按照「5.1工裝入庫驗收及5.2工裝檢驗」的程式重新進行檢驗。

5.7 工裝的報廢

5.7.1 對於處理意見為「報廢」的工裝,由倉管員負責通知領用部門或領用人辦理退庫及銷賬。

5.7.2 工裝報廢後,需要重新採購或製作的,由倉管員在24小時內填寫「採購單」交生產部部長審批。

需要外購的將審批後的「採購單」交**部,由**部負責購買,需要自製的,由技術部協助生產部進行製作。

5.8 工裝的狀態標識

5.8.1 根據檢驗結果,工裝分合格、修理、報廢三種狀態。

5.8.2 合格的工裝用白漆做標識,並在《工裝台賬》表上做好記錄。

5.8.3 需要修理的工裝,應將工裝單獨存放到指定位置,並掛上「待修理」標識;

5.8.4 對於報廢的工裝,在未入廢品庫之前,應用紅油漆在顯著位置做好標記,並掛上「報廢」標識,存放在指定位置。

5.9 工裝的維護和保養

5.9.1 倉管員應定期對在庫的工裝進行檢查,檢查工裝的安裝和定位面是否有碰傷,並塗油防鏽;檢查工裝的螺紋是否有拔牙,零件(如鑽套、壓緊螺母、壓板等)是否丟失,標牌是否清晰,損壞和丟失的零件要及時更換,標牌不清晰要重新標識。

5.9.2 操作者每班須對在用的工裝進行確認,檢查工裝各部位是否完好,如果發現異常應立即通知車間主任進行修理和更換。影響產品質量的修理和更換必須送質檢部進行檢驗。

5.10 工裝盤點,倉管員每年年底對工裝進行一次盤點,並將盤點結果製成報表備存。

6 相關檔案

6.1 無

7 相關**

7.1 《工裝檢驗報告》

7.2 《工裝台賬》

7.3 《工裝年檢計畫》

7.4 《工裝月檢計畫》

7.5 《工裝領用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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