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2021-03-04 03:01:33 字數 3892 閱讀 3751

作者:易法通撰寫時間:2012-12-31

加工承攬合同是滿足特定需要的一種經濟活動,加工承攬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訂立中經常產生的問題,如主體資格、標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還包括商業秘密、技術材料、留置條件、保密制度等問題。這些問題事項在加工承攬合同訂立中至關重要,當事人應予足夠認識。

一、加工承攬合同主體資格

訂立加工承攬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對方履行加工承攬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對承攬方能否完成委託專案,其設計能力、裝置條件、技術力量、工藝水平以及其曾經完成過何類水平的專案,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並已經承攬多年業務,也應查詢清楚。

二、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當事人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定作物的名稱或專案,不能模糊使人產生歧義。應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審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才允許加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三、加工承攬合同原材料的**和使用

1、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檢驗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應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攬人必須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攬合同規定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解除加工承攬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檢驗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規定原材料交付的時間、數量、質量、交接地點、方式等,承攬人對原材料應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更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同時還應對原材料消耗定額,以及超出定額部分材料費用的承擔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出現糾紛。

四、對加工承攬合同定作物的質量要求及(或)技術標準

1、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對定作物的質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不能簡單或者模稜兩可。當事人對質量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加工承攬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五、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方法

對資料和圖紙的名稱、數量和編號都要註明並要經雙方簽字蓋章進行確認。

六、關於加工承攬合同檢查驗收

①加工承攬合同承攬方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定作物和專案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②加工承攬合同定作方應當按加工承攬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專案,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加工承攬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七、加工承攬合同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有標準的按標準,沒有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要求檢驗。對於檢驗的方式、方法和期限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協商,最好註明提出異議的期限,對任何期限的約定都一定要註明期限終止的時間點。

八、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及有關質量證明的名稱和數量、有關說明書、裝箱單、安裝圖紙、化驗單、檢驗合格證等內容,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末付清價款可作為留置條件。《合同法》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承攬人享有的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須加工承攬合同約定。

承攬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後,應當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可以對該期限進行約定。

《合同法》規定的期限應不少於2個月。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才能處分定作物。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通過折價的方式處分定作物應與定作人協商,通過拍賣、變賣方式處分定作物,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定作人。

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間,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權,將報酬請求權轉讓時,留置權也可一同轉讓。留置權作為為承攬人設立的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放棄。

九、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費用負擔。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過自提或送貨途徑。涉及運輸的方式和費用負擔雙方協商約定。注意不得出現「帶款提貨」、「貨到付款」的字樣,因為這不是買賣合同,無貨可提,並且「帶款提貨」、「貨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貨方式。

十、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交付定金的時間、數額及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中一般約定定金,數額為總價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攬合同的權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的損失將無法及時有效地得到賠償。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一般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單方解除合同」。

十一、關於加工承攬合同餘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攬合同一般不能約定分期付款,無論誰提供原材料,在加工過程中都轉化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權在加工完成時就屬於定作人所有,承攬人只享有留置權,一旦交付,留置權消滅,分期付款對承攬人十分不利。

十二、關於加工承攬合同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如有約定要分別註明違約事項所適用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不要出現「按經濟合同法」、這是違法無效的約定,不要出現「按合同法」、這是無意義的約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對違約責任、違約金結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應注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百分數。

十三、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保密條款

承攬人在訂立和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如: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專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稱、住所等,如果承擔人洩漏或不正當使用該秘密的,將會給定作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定作人應明確約定承攬人保密的內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於加工承攬合同的履行期限,並應具體約定如承攬人違反保密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四、加工承攬合同其它約定的事項

1、承攬方應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加工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裝置組織加工。

2、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①定作人有依據加工承攬合同提供材料、設計圖紙、技術要求、樣品的義務,如出現相關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還應及時更換、補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在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加工承攬合同。這裡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問題,應當在加工承攬合同中予以具體化。

②加工承攬合同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但加工承攬合同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裝置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3、在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進行更換、補齊或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如承攬人不及時通知或定作人怠於答覆則有可能導致加工承攬合同不能按時履行或造成對方損失的。

因此,這裡就涉及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問題了。所以,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應當明確,如出現上述問題,加工承攬合同一方應當在幾天內,通過什麼方式通告對方,只要守約方在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則可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4、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術含量較高的承攬工作的加工承攬合同中,一般均約定主要工作應當由承攬人自行完成。這對於維護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依賴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作為承攬人,如考慮到自身在加工承攬合同期限內有可能不能按時完成承攬工作,而必須與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時交付工作成果時,則可以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與定作人進行協商,約定可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樣對於促成加工承攬合同的簽訂以及保障加工承攬合同的順利履行將起著積極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攬人在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加工承攬合同,這樣將給承攬人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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