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的方法及後果

2021-03-04 02:54:05 字數 4673 閱讀 2181

韓洪律師

核心提示: 合同撤銷,指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而被撤銷。合同被撤銷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在撤後,合同無效,並且其無效的效果溯及合同成立之時,即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撤銷以主張撤銷的一方當事人享有並行使撤銷權為前提,它和債權人撤銷債權的目的、適用情形有一定的區別,合同撤銷制度也不同於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撤銷權的性質

1.合同撤銷權屬於形成權。

目前在理論界通說認為,合同撤銷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即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也無須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發生變化。雖然在實踐中,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達到合同撤銷的目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機關均非合同當事人,與合同無任何利害關係,並不實際享有合同撤銷權,它們只是對當事人行使撤銷權進行必須的審查和確認。 這也是《合同法》規定,在審理糾紛中沒有合同當事人明確提出撤銷主張時,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不得主動撤銷合同的原因。

2.合同撤銷權與債權人的撤銷權雖然都屬於形成權,但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適用情形和後果不同。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合同撤銷權與合同解除權雖然都能發生合同效力溯及消滅的後果,但前者適用的物件是可撤銷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後者適用的物件是有效合同。

第三,發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銷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規定,而債權人的撤銷債權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合同法》第74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四,行使期限不盡相同。合同撤銷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是,合同法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第五,主體及行使條件不同。從撤銷權的主體分析,前者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後者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後者以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作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3. 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雖然都屬於合同消滅的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合同撤銷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領域,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第二,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第三,從發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從開始起無效;而合同解除則只有對非繼續性合同才有溯及力。

二、法律對合同撤銷權行使的規定

(一)一般合同撤銷權

1. 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一,《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認為,在《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表見**情形下,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撤銷權。這是因為,根據第49條規定,**人雖然沒有**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既然**行為有效,在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的情形下相對人請求撤銷其與被**人的合同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2.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合同撤銷權。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重大誤解訂立或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行使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通意見》)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行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由於《民通意見》同樣適用於《合同法》,因此,撤銷權人以「訂立合同時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時,必須要有」較大損失的存在 」。至於「誤解」,不僅包括表意人無過失的表示與意思不符,也包括相對人對意思表示內容之了解錯誤〔誤解〕。

(二)贈與合同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3條規定: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第194條規定: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一般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1.通訴訟或仲裁行使撤銷權。

從理論來說,合同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其行使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合同當事人協商或法定,不宜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機構確定,否則,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結果。 但是,最高人民司法觀點認為,「一方當事人無權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撤銷合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也就是說,目前法律要求撤銷權人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因此,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撤銷的,只能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進行。

2.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條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通意見》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從「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期限,《民通意見》則規定從可撤銷行為成立時始起算一年期限,兩部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容易導致實踐中對合同撤銷權起算時間起點的爭議。筆者認為,應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撤銷權的規定。因為從法律效力的位階上,合同法高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從兩法的關係上,《合同法》是特別法,故應適用《合同法》。

(二)贈與合同的撤銷及行使方式。

1. 贈與合同及其撤銷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之一,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生效)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

2.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合同法》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當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

當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贈與合同的撤銷方式及期限。

贈與合同的撤銷,只需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產生法律效力,不以訴訟為必須方式(如果有爭議還得通過訴訟確認)。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一般應當為明示的。在特殊情況下,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不明確說明撤銷贈與,而直接索要已交付的標的物或拒絕受贈人支付贈與財產的請求。

撤銷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受贈人發出,也可以向受贈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發出。

《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行使期限為一年,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行使期限為半年,即「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 行使合同撤銷權期限和提起合同撤銷權之訴的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

從法理上講,合同的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因此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期間為除斥期間,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即過了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合同撤銷權這一實體權利本身。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的請求權,過了訴訟時效喪失的是請求公力救濟權,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而請求權這一實體權力本身並沒有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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