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車商銷售渠道基本管理辦法

2021-03-04 02:42:25 字數 3652 閱讀 3776

《產險銷售渠道基本管理辦法》之車行渠道

車行渠道基本管理辦法

(2023年版)

2010年1月1日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目錄第一節組織設立 3

第二節部門職責 3

第一節崗位型別 3

第二節配置標準 3

第三節崗位職責 3

第四節任職要求 3

第五節崗位職級 3

第六節定級定薪 3

第七節新聘人員管理 3

第八節違規違紀處理 3

第一節渠道總監 3

第二節渠道總監助理 3

第三節渠道經理 3

第四節服務專員 3

第五節其他 3

第一節考核kpi 3

第二節考核定級定薪 3

第三節淘汰 3

附件1:業務(分)部組建申請表 3

附件2:渠道總監任職申請表 3

附件3:機構車行渠道定級定薪表 3

附件4:總對總業務定級保費調整係數表 3

附件5:特殊定級、定薪申請表 3

附件6:機構車行渠道季度獎/超計劃獎封頂係數 3

附件7:機構車行渠道責任月薪發放保底比例 3

附件8:車行渠道kpi指標定義、取數標準及計算方法 3

附件9:機構車行渠道kpi考核指標設定表 3

第一條為規範車行渠道業務秩序,完善車行管理規章制度,理順組織架構,明確職能,建立車行渠道業務拓展和管理體系,實現車行渠道高效管理、穩步提公升人均產能、強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公升渠道服務質量,特制定《車行渠道基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第二條車行渠道定義:通過經營汽車銷售和維修,**個車業務為主的保險兼業**機構,以及新車共保中心。合作物件包括:

(一)1s、2s、3s、4s汽車經銷店

(二)汽車綜合修理廠

(三)新車共保中心

第三條車行渠道業務從**上分為核心業務和其他業務兩類。

(一)核心業務是指經由車行網點中介**的相關業務;

(二)其他業務是指通過維護車行網點間接拓展的非網點業務,以及車行渠道人員的自身業務。

第四條基本法是針對渠道設定、組織設定、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準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基本法中涉及的各類渠道銷售人員(vp、va、m、s)均為公司正式編制人員,需根據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第六條二級機構車行渠道的設立標準:本部符合車行渠道定義的現有合作網點,年保費計畫超過300萬,必須設立車行渠道。

第七條二級機構如符合車行渠道的設立標準,下述情況機構必須設立車行業務部負責當地車行渠道業務的拓展與維護:

(一)無外圍綜合管理型**機構(以下簡稱外圍**機構)的城市型二級機構;

(二)有外圍**機構的城市型二級機構本部;

(三)省會型二級機構本部;

第八條二級機構如符合車行渠道的設立標準,其外圍**機構需滿足一定條件,。**機構車行渠道的設立條件:**機構本部及鄰近郊縣四級機構下,符合車行渠道定義的現有合作網點,年保費計畫超過300萬,應設立車行渠道。

第九條**機構如符合車行渠道的設立標準,其外圍四級機構需滿足一定條件,方可在四級機構設定專職車行渠道經理負責四級機構當地車行渠道業務的拓展與維護。四級機構車行渠道的設立標準:四級機構符合車行渠道定義的現有合作網點,年保費計畫超過300萬,應設立車行渠道。

第一十條車行渠道的銷售組織(以下簡稱業務(分)部)包括車行業務部和車險**業務分部、車行業務分部三種型別。

(一)車行業務部是在以下型別機構設立的車行渠道銷售組織:

1、無外圍**機構的城市型二級機構;

2、有外圍**機構的城市型二級機構本部;

3、省會型二級機構本部;

(二)車險**業務分部、車行業務分部是在省會型和城市型二級機構的外圍**機構設立的車行渠道銷售組織。車險**業務分部負責管理外圍**機構的車行、**兩個渠道。車行業務分部是當省會型機構的外圍**機構車行渠道的年保費計畫超過1個億後,可單獨設立銷售組織的部門型別。

在未達到該條件情況下,外圍**機構車行、**渠道統一歸車險**業務分部管理。

第一十一條無外圍**機構的城市型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車行業務部。省會型和有外圍**機構的城市型機構本部不得設立多個車行業務部。外圍**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車險**業務分部或車行業務分部。

第一十二條業務(分)部的設立必須準備以下材料:

(一)《業務(分)部組建申請表》(附件1)

(二)《渠道總監任職申請表》(附件2)

(三)《市場分析及部門發展規劃》,***或word形式均可。

第一十三條業務(分)部的設立必須提交上述材料,經過以下審批流程,由所在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

(一)城市型機構:由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發起,二級機構總經理室、區域事業部批准。同時需要書面報總公司綜合渠道管理部備案。

(二)省會型機構:由二級機構渠道管理部發起,經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室、區域事業部批准。同時需要書面報總公司綜合渠道管理部備案。

第一十四條業務(分)部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所管轄車行渠道當年及未來兩年的業務發展規劃;

(二)負責所管轄區域內車行網點的統籌管理及協調溝通;

(三)負責對管轄區域內車行渠道所有合作網點業務的維護管理及深度拓展,對目標車行網點進行拓展;

(四)負責所轄區域目標客戶市場的資訊收集,根據市場資訊進行營銷規劃和銷售決策;

(五)所管轄車行渠道銷售隊伍的發展規劃;

(六)相關其他工作。

第一十五條業務(分)部下設四類崗位,分別是渠道總監、渠道總監助理、渠道經理、服務專員。

(一)渠道總監(vp):業務(分)部總體經營管理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注:車險**業務分部vp對車行、**兩個渠道負責,其渠道屬性由車行、**兩個渠道業務佔比高的渠道決定。

(二)渠道總監助理(va):公司配置給渠道總監的高階內勤,承擔協助渠道總監進行銷售管理、營銷策劃和內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注:

車險**業務分部va為車行、**兩個渠道提供銷售支援,其渠道屬性由車行、**兩個渠道業務佔比高的渠道決定。

(三)渠道經理(m):負責服務、維護及深度拓展已合作車行網點的業務人員。

(四)服務專員(s):輔助渠道經理開展車行網點維護、服務的業務人員。

第一十六條渠道總監和渠道總監助理的配置標準,見下表:

(注:配置標準中的車險**業務分部年保費計畫是指車行與**渠道合計年保費計畫。)

第一十七條對於配置多名渠道總監的業務(分)部,1人作為部門負責人,其餘均為部門副手。

第一十八條車行渠道總監任命必須提交《渠道總監任職申請表》(附件二),並經過以下審批流程,由所在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正式下文任命:

(一)城市型機構:由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發起,二級機構總經理室、區域人力資源室批准。

(二)省會型機構:由二級機構渠道管理部發起,經二級機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室、區域人力資源室批准。

第一十九條渠道經理的配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維護網點年保費計畫不低於300萬;

(二)單一車行網點最多配置1名渠道經理維護;

第二十條服務專員根據渠道經理的維護保費量、日常工作量、維護車行數量等因素進行配置,每一名渠道經理只能配置1名服務專員。符合以下一種情況的渠道經理,可配置服務專員:

(一)渠道經理的年保費計畫≥500萬,維護網點數量≥2個;

(二)渠道經理的年保費計畫≥400萬,且維護網點數量≥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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