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桌球競賽規則規程與裁判法教案

2021-03-04 01:53:05 字數 5977 閱讀 6327

第一節桌球競賽規則簡介

一、比賽器材介紹

(一)球檯:

1.球檯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公尺,寬1.525公尺,高76厘公尺.

2、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公尺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公尺寬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公尺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公尺寬的白色端線。

3、比賽檯面由乙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檯區,各檯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乙個整體。

4、雙打時,各檯區應由一條3公釐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二)球網裝置:

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公尺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公尺。

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公尺.

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三)球

球直徑為40公釐、重2.7克。顏色為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四)球拍

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至少應含有85%的天然木料。

2、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公釐;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公釐.

3、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二、基本概念

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時,球結束比賽狀態

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4、"一分":判分的回合。

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檯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9、"發球員":在乙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0、"接發球員「:在乙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1、運動員"穿或戴"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乙個回合開始時穿或戴的任何物品。

12、"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落在檯面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3、球檯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三、合法發球與還擊

1、合法發球

(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公升不少於16厘公尺。

(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檯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檯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7)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失分.

(8) 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9)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0)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2、合法還擊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檯區。

四、1分、1局、1場

(一)1分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檯區;

(5)對方阻擋;

(6)對方連擊;

(7) 球在對方運動員擊球前已連續兩次觸及檯面(兩跳)。

(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使球檯移動;

(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二)1局比賽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分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三)1場比賽

(1) 1場比賽應採用單數局,如三局兩勝制、五局三勝制等。

(2) 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1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重發球

(一)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再觸及對方檯區;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二)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六、比賽次序

(一)正確的比賽次序

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2、在獲得每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髮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3、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由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由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在交換方位的同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二)錯誤次序的糾正

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七、比賽開始前的選擇

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權力應由抽籤來決定,中籤者可以優先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

2、當中籤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乙個選擇的權力.;

八、 輪換發球法

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當時間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實行輪換發球法,繼續比賽。

3、當時間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實行輪換發球法,繼續比賽。

4、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5、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將一直使用至該局比賽結束

第二節桌球國際競賽規程簡介

一、比賽器材和條件

1、球拍擊球拍面必須有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2、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公尺長、7公尺寬、5公尺高。

3、賽區應由75厘公尺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於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二、 裁判人員的管理許可權

(一)裁判長

1、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2、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主持抽籤;

(2)編排比賽日程;

(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

(4)主持裁判人員的賽前短會;

(5)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7)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9)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11)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12)對於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程的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託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應自始至終親臨比賽場地。

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人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作出的判定。

(二)裁判員

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副裁判員。

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檯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檯另一側。

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2)主持賽前選球。

(3)主持抽籤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4)決定是否由於運動員身體傷殘而放寬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

(5)控制方位和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6)決定每乙個回合得1分或重發球;

(7)根據規定的程式報分;

(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10)對違反場外指導規定者或有不良行為者採取行動。

(三)副裁判員

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檯面的上邊緣。

(四)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是否觸及球網裝置;

3、運動員阻擋;

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6、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副裁判員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員均可當計數員,計接發球方運動員的擊球板數。

7、裁判員不得否決副裁判員對時間問題和計數員對接發球員擊球板數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三、比賽的管理

(一)報分

1、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或在情況允許時,裁判員應立即報分。

2、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數。

3、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發球員時,裁判員的手勢指向即將發球方。也可在報完比分後,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

4、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在報負方的得分數。

(二 )換拍

1、在一場單項比賽中,球拍將不允許更換,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到不能使用。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桌球競賽規則與裁判法

一 競賽規則 1 球檯 球檯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 74公尺。寬1 525公尺,離地面高76厘公尺。比賽檯面不包括球檯檯面的側面。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檯面30厘公尺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23厘公尺。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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