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業務管理辦法發文

2021-03-04 01:35:55 字數 4677 閱讀 4124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業務管理,規範操作,防範和化解支付風險,保障存款人及銀行資金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有關制度辦法及有關規定等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人行關於支付密碼方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三條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密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密碼委員會辦公室(現國家商用密碼管理局,下同)有關技術規範與業務標準,依託自身計算機網路系統設計建設,用於對存款人身份及支付資訊進行核驗,控制結算賬戶支付操作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統。

第四條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核驗裝置及軟體,由省聯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標準確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密碼是指存款人在簽發票據和結算憑證時,通過支付密碼器採集票據、結算憑證上的重要資訊及資料進行加密運算,生成的乙個唯一的包含存款人身份資訊和支付資訊的密碼資料。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各行社營業機構開立本、外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推廣初期開立基本賬戶和自身有需求的客戶

第六條支付密碼器是存款人用於採集支付憑證資訊編制電子支付密碼的工具。

第七條電子支付密碼系統實行統一管理省聯社負責,分級實施行社負責本行社該項業務的推廣及與當地人行溝通,各司其職、安全規範的原則。

統一管理,省聯社統一負責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的設計、建設及推廣應用,統一負責電子支付密碼的核驗、業務管理與系統執行維護。

分級實施,省聯社負責組織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的實施及相關事項的處理、相關引數的設定、維護;行社負責本行(社)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的推廣應用、業務管理,並負責與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相關事項的協調。

各司其職,各級會計結算、科技部門各司其職,共同負責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的管理。會計結算部門負責營業機構的業務培訓、指導及電子支付密碼業務的管理、監督;科技部門負責系統的管理、執行和維護。

安全規範,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業務操作與系統控制嚴密、規範。電子支付密碼系統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與規範,業務操作與系統管理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省聯社有關制度規定。

第八條處理電子支付密碼業務的相關資料及證明檔案,營業機構應將其納入會計檔案管理,與存款人開銷戶資料一併妥善保管。

第九條使用電子支付密碼的結算賬戶,電子支付密碼經確認後,支付指令可確保真實,並實時處理。原印鑑仍需加蓋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十條密碼器的發行。存款人申購密碼器時,營業機構通過聯機方式,將空白支付密碼器編號登記到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然後將產生的解鎖金鑰寫入空白支付密碼器,並登記表外賬務。比照重要空白憑證管理

第十一條密碼器的註冊。當存款人要求使用非本系統發行的支付密碼器時,營業機構在電子支付密碼系統中登記密碼器編號。

第十二條密碼器的停用。營業機構根據存款人要求,將已在本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登記過的支付密碼器置為停止使用狀態。支付密碼器停用期間編制的支付密碼,將不能核驗。

第十三條密碼器的啟用。營業機構根據存款人要求,將停用未超過30天的支付密碼器,狀態重新置為正常。支付密碼器啟用後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密碼器的登出。營業機構根據存款人要求,將已在本電子支付密碼系統登記過的支付密碼器置為登出狀態。登出後該支付密碼器不能重新啟用,同時,該密碼器在本系統將不能再使用。

第十五條解鎖金鑰。當支付密碼器主管密碼遺忘或連續輸入錯誤造成機具被鎖定時,由該支付密碼器中所載入賬號的任意開戶行,對此支付密碼器進行解除鎖定的金鑰。

第十六條密碼器解鎖。營業機構根據存款人要求,用解鎖金鑰將支付密碼器主管密碼重新置為初始狀態,並解除密碼器的鎖定。

第十七條賬戶金鑰。電子支付密碼系統根據賬號和密碼器編號等資訊生成的,用於生成支付密碼的金鑰。

第十八條簽名密碼器。同一賬號增發支付密碼器時,用於對新增支付密碼器進行授權的密碼器。系統預設第一次載入賬號的支付密碼器為簽名密碼器。

一戶多機時,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該賬號下某支付密碼器為簽名密碼器。乙個賬戶只允許有乙個簽名密碼器。

第三章支付密碼器管理

第十九條空白支付密碼器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營業機構應嚴格按照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規定及系統處理要求,逐個銷號使用。

第二十條支付密碼器的發行、賬戶載入、金鑰更換、停用、啟用、解鎖以及賬戶的增加、減少或變更等管理類操作,必須聯機進行,並確保支付密碼器與業務終端通訊正常。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支付密碼器的各項管理類操作,應向開戶行提出書面申請(見附件1),並按開戶行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二條營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支付密碼器的各項管理類操作前,必須確認存款人的合法身份,核對正確後方可進行相關操作。同時,必須嚴格執行授權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領購支付密碼器時,應向其開戶行提交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開戶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支付密碼器發行手續。

第二十四條存款人支付密碼器丟失、損壞,應出具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向密碼器中載入賬戶的任一開戶行申請停用或登出。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經辦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密碼器停用或登出手續。

密碼器的停用或登出即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支付密碼器在停用期間,營業機構不得對該支付密碼器進行除啟用、登出、刪除賬號及解鎖外的其他操作。支付密碼器停用後30天內存款人不辦理啟用手續的,系統自動將該支付密碼器登出。

第二十六條支付密碼器登出後,營業機構不得進行對該支付密碼器進行除刪除賬號外的任何操作。營業機構應提醒客戶慎用。

第二十七條停用未超過30天的支付密碼器重新使用的,存款人可以提交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向原停用行申請啟用。原申請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支付密碼器啟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停用或登出的支付密碼器,停用或登出日前該支付密碼器簽發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內有效;從停用或登出之日起,該支付密碼器簽發的全部憑證一律無效。

第二十九條支付密碼器賬戶金鑰更改,存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向該賬戶開戶行申請變更。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開戶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密碼器賬戶金鑰變更手續。

從金鑰更換日起,用原金鑰簽發的支票在其有效期核心驗;用原金鑰簽發的除支票以外的其它憑證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存款人遺忘支付密碼器最高端別口令或支付密碼器被鎖後,可以提交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向該支付密碼器中載入賬戶的任一開戶行申請解鎖。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開戶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支付密碼器解鎖手續。

第三十一條支付密碼器中增加、減少或更換賬戶時,存款人可以向該賬戶開戶行提交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開戶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支付密碼器發生故障時,存款人應向其領購銀行提出更換申請,加蓋單位公章,並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身份證件。存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身份證件,明確**人身份及委託許可權。經辦行審核無誤後,留存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收回「故障機」,並對該密碼器做登出處理。

經辦行對更換的新的支付密碼器做發行處理。更換前簽發的票據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條收回的「故障機」營業機構應妥善保管。「故障機」的處理由行社與支付密碼器廠家聯絡解決。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辦理銷戶,還必須申請將該賬戶在所有已載入的支付密碼器中刪除。

第四章業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電子支付密碼的使用範圍為支票、銀行匯票申請書、本票申請書、匯兌憑證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憑證。

第三十六條凡在級營業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均可申請使用電子支付密碼。

第三十七條存款人申請使用電子支付密碼時,須與營業機構簽訂《使用電子支付密碼協議書》(見附件2),約定採用電子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票據金額的依據,承諾以電子支付密碼作為必要支付依據並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使用電子支付密碼後,在將票據或結算憑證提交銀行前,除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簽章外,還必須將支付密碼填寫在票據或結算憑證的指定位置,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款項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電子支付密碼應用碳素墨水或墨汁書寫,不得塗改。支付密碼填寫塗改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存款人使用電子支付密碼後,在簽發票據和規定的結算憑證時,票據和結算憑證上只有簽章無支付密碼,或只有支付密碼無簽章的,營業機構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存款人簽發支付密碼正確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但簽章與預留銀行印鑑不符,營業機構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出票人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營業機構應予退票,並按退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屢次簽發錯誤支付密碼支票的,營業機構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第四十三條營業機構受理使用支付密碼的票據或結算憑證時,除按原規定審查有關要素及票據本身真偽外,在提交支付指令時還必須輸入電子支付密碼及票據或結算憑證的簽發日期,在電子支付密碼核驗通過後方可辦理支付。新版票據號碼16位,支付密碼器系統中輸入後8位。

第四十四條行社應加強對存款人使用電子支付密碼的宣傳輔導人行為防範結算風險,統一推廣,督促和引導其正確使用電子支付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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