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城支付結算系統執行管理辦法 試行

2022-12-16 20:51:03 字數 4003 閱讀 193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同城支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執行管理,確保系統安全、高效、穩定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結算中心)及各參與者的執行維護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系統的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四條結算中心負責系統後台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後台)及相關網路系統的執行、維護和管理,負責對各直接參與者及特許參與者的執行維護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提供業務和技術諮詢。

前置機系統(以下簡稱前台)由參與者負責執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准入和退出

第五條具有辦理支付結算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有辦理特定支付業務需要的其他機構,具備參與系統執行的業務及技術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為系統相應的參與者。申請時,應向結算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結算中心應在接到申請後進行核驗,並於1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加入給予答覆。

第六條參與者主動退出系統執行的,須由所屬直接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向結算中心提交書面申請,或按照有關協議規定,經批准後方可退出。

被解散、被宣告破產及發生違反協議約定等情形的參與者,結算中心應當停止該參

與者的執行。

發生嚴重違規行為或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深圳中支)認定應當退出系統執行的參與者,人行深圳中支可要求結算中心直接停止該參與者的執行。

第七條參與者需要變更有關資訊的,應向結算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由結算中心進行核驗,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並由結算中心將變更資訊通知相關各方。

第三章崗位管理

第八條系統後台應設定系統管理員、業務主管、操作員和系統維護員崗。

各參與者應根據系統執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設定崗位。

第九條崗位人員的變動必須辦理崗位變動交接手續,並在系統中更改相應使用者。

第十條結算中心及各參與方應合理安排各崗位人員,確保系統不間斷安全穩定執行。

第四章操作管理

第十一條系統後台應根據人行深圳中支的規定設定系統的資金清算場次和時間。各參與者應嚴格遵守系統執行工作日和執行時間的規定。

第十二條系統後台應根據裝置儲存量和業務需要設定業務資料聯機儲存期。

第十三條系統執行人員應監控系統運**況,準確、完整地記錄系統狀態,填寫系統執行日誌。系統執行人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結算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監控業務執行、資金清算情況。

第十五條直接參與者應加強資金清算風險控制,做好對其在人行深圳中支準備金存款賬戶的餘額管理,保證有充足的資金用於系統的淨額清算。因資金不足影響大額支付系統正常執行的,按大額支付系統執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結算中心及各參與者應對待辦業務事項及時處理,保證在系統進行日切處理前全部處理完成所有待辦事項。

第十七條結算中心應定期統計並向人行深圳中支上報各類業務的處理情況。

第五章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結算中心及直接參與者應制定系統維護管理制度和日常檢查規程,嚴格按照規程完成日常檢查和系統維護並記錄日誌,發現系統執行異常時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結算中心對系統主機、網路通訊、密押、儲存等主要裝置的硬體進行公升級、更換、維修,或者對軟體進行版本公升級、配置引數調整的,必須保證系統執行的安全和穩定,並填寫維護記錄。

第二十條結算中心及各參與者應對計算機系統、網路通訊系統進行系統備份和定期資料備份,並填寫備份記錄。

第二十一條結算中心應制定系統應急預案,並向人行深圳中支報備。結算中心及各參與者應定期進行系統應急預案演練和備份系統測試。

第二十二條結算中心和各直接參與者應建立例行檢查制度,對系統的執行環境、運**況、備份裝置和備份線路進行定期檢查。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結算中心應加強對所有使用者的許可權管理,使用者設定和業務

引數設定等操作應遵循「雙籤制」原則。

第二十四條系統崗位兼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管理員、系統維護員嚴禁兼任業務主管或操作員;

(二)業務主管嚴禁兼任操作員。

第二十五條操作員在取得使用者標識後,應立即登入系統,修改使用者口令,使用者口令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洩。

使用者口令應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至少每季度更換一次。操作人員遺忘口令時,應立即報告業務主管,由業務主管通知系統管理員重新設定,並記錄備查。

乙個使用者標識只能分配給乙個操作人員,乙個操作人員只能擁有唯一的使用者標識。

第二十六條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許可權內操作,不得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操作;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時,應退出登入。

第二十七條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的網路連線,必須採取防火牆等必要的技術隔離保護措施,必須實現與網際網路的物理隔離。

第二十八條系統病毒防範處理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結算中心和各系統參與者應在系統裝置安裝病毒處理程式,及時公升級防毒程式,定期查毒,對外來資料應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生產和備份裝置上禁止進行軟體開發和業務操作培訓,使用非系統專用的儲存介質,安裝與系統執行無關的軟體。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漏計算機系統和網路系統的相關引數、配置資訊和各參與者的支付交易、賬戶資訊。

第三十一條系統裝置因故障需外送維修時,應刪除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結算中心確需對後台業務資料進行變更操作的,須經授權,並由兩名以上系統維護員共同執行,詳細記錄操作內容,事後及時進行報告。

第七章機房管理

第三十三條系統機房應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房的管理規定。機房的面積、溫度、濕度、供電等指標應達到系統裝置和執行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結算中心及各直接參與者應制定機房管理制度、門禁系統管理制度和審批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系統機房應保持清潔、整齊、有序,禁止存放與系統執行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員不得將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以及食品、飲料等物品帶入機房,不得在機房內使用明火或可能影響系統執行的裝置。

第八章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系統裝置包括計算機裝置、網路裝置、安全裝置、場地裝置等。系統裝置應實行專人管理,建立檔案,並做到定期檢查,保證賬實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系統裝置應按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並填寫記錄,確保在用裝置穩定執行,備份裝置處於可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系統機房應配備專用傳真機、專用程式控制**、撥號備份線路和專用數據機,保證資訊渠道暢通。

第九章文件管理

第四十條系統執行文件包括技術資料、操作手冊、執行維護手冊以及在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書面資訊和儲存介質資訊等。

第四十一條系統執行文件的保管和使用比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須做到:

(一)指定專人負責入庫保管,建立文件登記薄,保管人員調動時,須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二)文件須妥善保管,做到防盜、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三)對儲存介質形式的文件,要定期檢查、定期複製,防止因儲存介質損壞而丟失資料;

(四)嚴格使用、借用登記,禁止私自或越權複製和外借。

第四十二條系統應用軟體開發文件儲存期限為對應應用軟體停止使用後5年;其他執行文件比照同類會計檔案確定儲存期限。

第四十三條廢棄或過期的執行文件比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銷毀處理。

第十章故障處理

第四十四條系統故障處理應遵循「先報告後處理、盡快恢復執行」的原則。

發生系統故障時,直接參與者應立即向結算中心報告故障情況。

第四十五條系統故障分為常規故障和非常規故障:

(一)常規故障是指故障現象和排除方法在現有執行文件中有明確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規故障是指故障現象和排除方法在現有執行文件中沒有描述的故障。

第四十六條系統在執行過程**現的常規故障,由系統維護人員按照故障處理規定和排除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系統執行過程**現的非常規故障,操作人員應立即記錄或複製裝置提示的相關資訊,並將故障現象報主管人員,由主管人員視情況逐級上報,同時由系統維護人員對故障進行排除;短時間內不能排除故障的,應請求技術支援或經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八條系統發生故障時,結算中心可根據故障性質要求參與者配合排除故障。

第四十九條故障排除後,結算中心應做好故障現象、故障分析和處理結果的記錄,並向人行深圳中支提交故障處理報告。

第五十條系統通訊中斷時的資訊傳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人行深圳中支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系統執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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