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技術創新獎勵實施辦法

2021-03-04 01:35:55 字數 3843 閱讀 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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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全體員工創新意識,激勵研發人員研發熱情,結合公司「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研發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活動的獎勵。

第三條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技術創新,是指對產品、工藝技術、生產裝置、工具等方面所做的改進和創新。其主要內容是:

1、提高產品質量,改進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

2、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各種資源。

3、工藝和材料試驗、檢驗方法,、環境保護、安全技術、物流運輸、倉儲以及設計、統計等方面的改進。

4、工具、裝置、儀器、工裝、檢具的改進;

第四條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辦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其內容包括:

1、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新,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培訓、設計水平具有一定實際作用,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2、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司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的效果;

3、應用國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

4、本條所稱的管理,除含上述1、2、3條所涉及的管理內容外,還包括質量、標準、計畫、物資、裝置、財務、銷售、認識、資訊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五條按本辦法給予獎勵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創新專案,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合理化建議與技術創新專案統指在完成公司提出或安排的專案過程中,具有方法創新、觀以及結構重大改進等新元素,而且採用後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並按第十四條進行獎勵。

第四章獎金評定標準和方法

第七條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的技術創新,應經實施,並取得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實際成效,方能獲得獎勵。

第八條對被採用、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獎勵分為五個等級,並按其經濟效益大小確定在該等級範圍內的獎金額,對未被直接採用或暫時無法實施但對企業各項工作有參考價值的,給予鼓勵獎:

第九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其計算方法是自採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起,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採納公司自定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第十條節約價值計算方法是:

1、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2、原料、燃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公司消耗定額-改進後實際公司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3、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改進後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畫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本辦法前款各項中所稱的工藝創新費用,是實施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工藝創新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創新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的,按其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他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本辦法前款項中所稱的物資單價,按實際價計算。如係替代材料,其單價應為替代前、後材料的單價差。

第十一條新工藝創造的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老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進公司成本-新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公司成本)×計算期的實際產量

前款中所稱的新工藝產品的成本指工廠成本,新工藝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廠內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藝創新費用。

第十二條新產品創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計算期為十二個月的平均銷售單價-公司產品平均工廠成本-公司產品平均銷售費用-公司產品稅金)×計算期實際銷售量

上述所稱的公司產品稅金為銷售單價×稅率。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新產品,在計算時仍按原規定計算稅金。

第十三條有關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應用範圍、創新水平的評分標準是:

1、解決問題重要性

——解決重大問題 35分

——解決重要問題 25分

——解決較重要問題 15分

——解決一般問題 5分

2、應用範圍

—— 應用於全公司 20分

—— 應用於全公司50%以上部門 15分

—— 應用於全公司30%以上部門 10分

—— 應用於全公司10%以上部門 5分

3、創新水平

—— 國內領先水平 40分

—— 國內先進水平 30分

—— 省內領先水平 20分

—— 省內先進水平 10分

第十四條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在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標準計算出解決問題重要性、應用範圍、創新水平三個單項分數的總和後,再按如下對應標準決定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總分數

一 85 ~ 95

二 70 ~ 84

三 55 ~ 69

四 40 ~ 54

五 25 ~ 39

第十五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實施前,實施部門的工時、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標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按實施後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等獎以下的均提高乙個等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移植、推廣國內已經應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對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降低乙個等級給予獎勵;屬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五等級的,可按該等級獎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十七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經評審確定作為技術儲備的,採納公司應在本辦法第十四條中第五等級的限額內酌情給予獎勵。作為技術儲備的專案如以後投入實際應用,應當按照應用後的經濟效益大小,評定相應的獎勵等級。實際應用後發放獎金時,應當剔除已經先行發給的獎金額。

第十八條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可預先估算其節約或創造價值的總額,除以實施年限,作為該項目的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第五章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獎金應及時發給,必須實施十二個月後才能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專案,應從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可以預先計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專案,應從決定採納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專案,應從估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節約或創造價值實現後,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個人提出或完成的專案,獎金全部發給本人。集體提出或完成的專案,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獎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實施者的獎金不應少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一條公司中層以上幹部領導人員提出或參加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其獎勵等級的評定和獎勵辦法應報送公司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二條對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質消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原工時和物資消耗定額可給予六個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內,應繼續發給超產獎和節約獎。

第二十三條獲獎專案不得重複得獎。乙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創新專案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獎勵條例的評審條件時,應當按照獎金額較高的條例給予獎勵;乙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創新專案經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再次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內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議,獎勵領先遞交者。

第二十四條獎金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的公司支付。獎金不納入工資總額,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的提出者獲得獎勵後,其獲獎事蹟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評審機構與程式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評審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行政、研發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七條在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下設立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的徵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應當填寫相應登記表,必要時應附有圖紙、資料、資料等。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專案應及時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應當採納,並給提出者明確的答覆。答覆期限為,一般專案不超過乙個月,重大專案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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