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2021-03-04 00:48:57 字數 1531 閱讀 4274

第一條為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創造性,鼓勵智財權成果的產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因職務發明取得專利權後,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條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應將專利證書復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公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公司取得發明專利申請號後,應當發給發明人100元獎金。

第五條公司取得發明專利權後,應根據申請專利時的定級分別給予發明人一次性獎金1000元(普通級)、3000元(重要級)、5000元(重大級)。凡取得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發給發明人一次性獎金500元。

第六條實施職務發明的公司,從實施之日起3年內,每年從實施該專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報酬的計算辦法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的一種:

對提高產品質量效果明顯的,從實施專利後所新增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降低材料成本,節省工序時間效果明顯的,可取節約成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屬於新產品發明的專利,可取該新產品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任何一種,第一年在稅後利潤或節約成本總額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為職務發明人的報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一次性給予職務發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報酬。

第七條公司將職務發明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從轉讓或許可實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公司將職務發明專利作價投資或入股時,給予職務發明人相應的報酬。若有傑出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占有個人股,則直接參與分紅,不再給其它獎勵。

第八條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後,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稅後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公司每年設立「發明創造獎」,「發明創造獎」的獎勵物件為已獲得授權並且具有較高創造性和較大實用價值的專利。各部門於每年11月1日前將推薦評獎專利的《發明創造獎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報送智財權管理部,由智財權管理部組織專家評審,專家根據《 「發明創造獎」評分表》中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根據得分的高低評出

一、二、三等獎。評審結果公布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發明創造獎設一等獎一名,獲獎專利的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10000元獎勵;設二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5000元獎勵;設三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3000元獎勵。發明創造獎每年評定一次,同一專利不得重複參與評定。

第十條如一件專利有多位職務發明人,按照專利發明人實際貢獻大小分配獎金和報酬。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優秀專利工作者」獲得獎勵:

1.為智財權培訓、普及以及智財權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2、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挽回公司因侵權或專利流失而遭受的損失,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3、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在專利技術的實際應用中解決關鍵問題,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較大成效的人員;

4、為技術開發提供積極有利條件,並為開發成果申請專利以及獲得專利權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管理人員。

05技術創新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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