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分類

2021-03-04 01:21:34 字數 4709 閱讀 3396

解除合同的分類:根據2023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指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約定的條件不同,

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a、附解除條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這個規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原來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失效開始的時間是自條件成就時就開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說通知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條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協商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這種解除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乙個協議將原來的合同解除,是通過乙個新合同代替原來的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法律沒有必要干預。解除原來的合同是當事人追求的結果。這種解除是從新協議生效時開始。

c、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這一款的規定,當約定解除的條件成就時,就產生了解除權,解除權人享有了解除的權利,那麼作為權利人可以行使這個權利也可以不行使,當解除權人沒有行使這個解除的權利時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當解除權人行使這個解除權利時,合同就解除了。這種解除和附解除條件的解除是不一樣的。

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條件成就合同就必須解除,沒有任何迴旋餘地,而在第93條第2款這種情況下,條件成就時只是產生解除權,解除權人可以行使這個權利也可以不行使,沒有行使解除權合同就不能解除。在這種情況下,解除權人就有很大的迴旋餘地,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為了解決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當事人沒有任何迴旋餘地的問題就又規定了這個約定解除權制度。

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點在於:

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約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權成就時,當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通知對方就可以,而不必徵得對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解除有六種情況。

a、不可抗力: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所謂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知、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不可抗力發生以後對合同的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影響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就解除合同。如果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的目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

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對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就是只有在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當事人基於這個規定就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這裡關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正是對法定解除的限制,當因當事人違約以後,非違約方不能隨意的解除合同,否則將影響到違約方的利益,因為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後,違約方想繼續履行都不可能,所以我國在制定新合同法時就採納了英美法的根本違約制度。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法中產生的一直違約形態。英國法歷來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和擔保兩類。

條件條款是合同中重要和根本的條款;而擔保條款是合同中次要和附屬性的條款。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條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一樣。當事人違反條件條款時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當事人違反擔保條款時不構成根本違約,只能要求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

[2]在違反合同的根本性義務時,對非違約方來講,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實現,應該賦予其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違反合同的非根本義務時,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實現,此時就不應該解除合同,而使已經成立的合同歸於無效,影響效率。所以說,這種分類非常科學,我國在制定合同法時就採納了根本違約制度,只不過用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不是根本違約的字眼。

b、預期違約:《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這實際是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有的書中又稱為「先期違約」[3],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言語明確表示或者行為表明到時將不再履行合同的,就視為違約的一項制度。合同制定完成後,雙方當事人本來應該嚴守,等到履行期限到來後應該履行,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通過言語表明到時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到時將不履行合同的話,對方當事人如果只是等到履行期限到來時才能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話,顯然對非違約方不公平,此時訂立的合同已經變成非違約方的枷鎖,只能靜等對方違約,處於非常被動境地,而不能採取主動措施避免自己的損失擴大。

為了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已經明確表示違約的,使非違約方不至於靜等對方違約,而使自己處於不利的境地,英美法國家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一項制度,即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實際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有的人可能認為這本身是錯誤的,因為履行期限還沒有到來,何來履行,何來違約呢?

其實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懲治那些在履行期限沒有到來之前,但是已經明確表明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人,但此時由於履行期限還沒有到,如果說對方違約的話,只能是預期違約或者叫先期違約,因為實際履行期限還沒有到來。這實際是對違約理解的突破,是一項法律創造。我國在制定合同法時也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主要目的是讓預期違約中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從合同中解脫出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當然非違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一直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預期違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明示的預期違約;二種是默示的預期違約。所謂明示的預期違約,就是明確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默示的預期違約,指合同一方通過自己的行為已經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前者明確的說不履行合同義務,後者是通過行為來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這兩種都構成預期違約。由於對方已經預期違約,對方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存在與否已經沒有意義,此時,非違約方可以採取解除合同的方式,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c、遲延履行:合同在生效後,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給對方乙個準備時間,所以,都要規定乙個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內義務人沒有履行自己義務的話,就為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時,雖然義務人履行了自己義務,但對於權利人來講往往喪失期限利益,有時甚至使合同目的實現不了。

但由於遲延履行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害不同,法律保護的方式也不同,並不都採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遲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條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規定,在兩種情況的遲延履行時,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在遲延履行時,遲延履行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債務,而主要債務對權利人來講是合同的主要權利,對權利人影響非常大,經過催告後在合理期限之內義務人仍然沒有履行的,權利人實際是喪失了合同的主要權利,此時合同對他來講,已無多大意義,對方已經是根本違約,這樣法律就規定在出現這種情況後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之所以要訂立合同,都有訂立合同的目的,這些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結果,如果因為一方的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實現不了的話,合同已無存在意義,構成根本違約,所以,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其他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第94條第4款後半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構成根本違約的。

除了遲延履行可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他的違約行為也可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不完全履行時,往往也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對非違約方來說,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約束。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乙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和方法

**: 作者: 時間:2010/12/03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條件有約定和法律規定兩種,解除的方式有雙方協商解除和一方申請解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

解除合同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原合同 協議有效期至年月日,現原合同 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解除時間 1 原自年月日解除。2 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 協議及與該合同 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和其他構成雙方權利義務的...

勞動解除合同

姓名身份證號乙方 你於年月日到甲方 工作,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 年月至年月,在甲方工作期間最後乙個工作崗位為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訂立 續訂 了以下第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條項的規定,決...

解除合同證明

篇一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和達成以下條款 雙方確認,乙方於201x年11月28日向甲方提出離職申請,該離職申請已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之日生效且不可撤消。乙方撤消201x年12月9日向甲方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關於撤消 員工離職申請 審批表 的郵件。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