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抵押合同

2021-03-04 01:21:34 字數 4315 閱讀 8478

合同編號

貸款人借款人

抵押人保證人

年月日訂立於

借貸抵押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借款人

抵押人保證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法》的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種類:本借貸行為為民間借貸行為。

第二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注:如大寫、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實際借款金額、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收據上所記載的內容為準。

借款收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取證後,在日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四條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注:提前還款由本合同第五條另行規定)為百分之 ,即 %。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個月為一期,共分為期,每期元(大寫)。具體付息:

第一期利息於 1 年月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於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若逾期還款或付息,每天按未還款額和應付利息的 ‰計算罰息。

第五條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天書面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款額,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天的利息。

第六條借款人承諾:

1、此筆借款用於絕不挪作他用,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正當償還貸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償還上述借款,自願按本合同約定處置抵押物,以此抵頂借款

3、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他材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貸款人承諾:

1、 保證資金**合法;

2、 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條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貸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

日書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

2、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

3、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

4、借款人逾期天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逾期天未償還貸款本息;

5、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7、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8、根據本合同抵押條款的約定,貸款人需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二部分抵押條款

第九條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所有權的位於市區路號,建築面積平方公尺合法房產(證號

號)土地(證號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條抵押價值採用第種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元。

2、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十一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取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二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抵押物保險:抵押人應對抵押物進行保險,並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條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後,應將抵押物的他項權證和房地產權證正本等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存於貸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以及抵押物內外的固定裝修及設施保證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五條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任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保證。

第十六條權利期限:抵押期間為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的期間。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租、重複抵押、抵償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抵押物設定其他負擔,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出租或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由雙方或評估部門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向貸款人補充提供價值相當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新擔保所需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八條抵押物的處置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 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貸款本息。

2、 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貸款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 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利息;

3、 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違約金等;

4、 支付其他費用。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另行追索;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貸款人應退還給借款人。

第十九條抵押登出:在借款人清償所欠貸款人的全部債務並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後,貸款人應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登出手續,並將抵押房產的權利證書或證明退還給借款人。貸款人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三日內協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出登記。

第三部分保證條款

保證人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條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本合同規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保證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時足額還款,對借款人拖欠貸款人的款項,保證人承諾在收到貸款人口頭或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償還,無須貸款人提出任何證明。

第二十二條保證人發生主體資格、股權結構、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變化,影響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增加新的擔保,或提前履行保證義務。

第二十三條若保證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其賬戶中直接扣除有關款項,並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利。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本條款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部分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訂並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後生效,於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個人****、住所等資料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則屬違約。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未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或其他違約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其他違約的,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3、借款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貸款人損失的借款人還應就不足部分應於賠償。

第二十八條費用負擔:

1、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並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墊款利息;

3、貸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款項、費用而發生的訴訟費用、保管費用、執行費用、**費用等一切費用(含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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