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2021-03-04 00:35:44 字數 527 閱讀 5345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

倍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分類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條分別規定了即時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同時第42條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作了禁止性規定;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的兩種情形、增加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增加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範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 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號職工姓名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月日,工作年限 年月 勞動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 日期 年月日 經辦人年月日 勞動者簽收年月日 用人單位終止 解除 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號自 年 月 日到本單位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已於年月日終止 解除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