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

2021-03-04 00:35:44 字數 727 閱讀 9974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是確定違約損失的根據之一,作為一種責任方式,它不僅包括約定的違約金,還包括法定的違約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中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按照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原告所主張的貨款利息就是《合同法》、《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法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買賣糾紛的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貨款利息,目的也是為了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也在違約責任規定的範圍之內。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也是經濟損失範圍的一種,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按照約定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一方違約逾期付款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來判決駁回當事人的支付逾期貸款利息請求,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不支付利息,並非指合同期滿後一方違約不歸還貸款仍然不支付利息,這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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