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2023-02-11 07:00:06 字數 4155 閱讀 5603

(四)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檔案,主要包括船舶營運中產生水汙染物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處理與回用等過程的汙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防治船舶水汙染及相關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五)船舶水汙染防治應遵循預防優先、分類管控、船岸並用、以岸為主、強化監管的綜合防治原則。

(六)推進船舶汙染防治設施標準化建設,實現船舶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船舶垃圾的收集、處理及回用等汙染防治設施的專業化配置,推動船舶綠色發展。

(七)逐步建立船舶水汙染防治全過程的資訊化監管體系。

二、源頭預防

(一)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船舶的綠色生態設計,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汙染物的產生。

(二)機器處所油汙水、油船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汙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定,各自專用。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裝卸管路的甲板接頭處,應設定封閉式洩放系統的滴油盤。

(四)燃油沉澱櫃、滑油櫃和其他日用油櫃應設有高液位報警裝置,防止溢流。

(五)除經型式認可能夠同時處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外,黑水與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定。

(六)鼓勵船舶採用真空便器等節水裝置。

(七)剩餘壽命較短的老舊船舶因空間限制、難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裝船上汙水處理裝置,也無法安裝收集裝置的,應逐步淘汰。

(八)船舶垃圾應實施分類收集、貯存。

(九)清洗貨艙、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時,應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清潔劑或新增劑。

三、船上處理與回用

(一)一般要求

1.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汙水、黑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船舶垃圾,應滿足《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中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含油汙水和生活汙水經處理後回用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地方**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2.船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防汙染管理體系或制度的要求,建立船上水汙染物處理與回用裝置管理程式。

3.船舶營運中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貨物作業、裝置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船舶垃圾的處理、排放與回用情況的相關記錄,以便備查。

4.船舶應定期對船上水汙染物處理與回用裝置進行維護和保養。

(二)含油汙水

1.逐步實現內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汙水全部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其他船舶或位於沿海水域時則應達標排放或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

加快實現內河水域全部油船、沿海水域150總噸以下油船的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汙水全部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沿海水域150總噸及以上油船的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汙水應達標排放或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

2.擬進行達標排放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汙水的船舶,宜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及規範要求並經型式認可的油水分離器,採用重力分離、聚合分離、吸附過濾或膜法過濾等處理技術及其組合工藝。船舶含油汙水的排放管路應設定標準排放接頭,不應設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口。

鼓勵在裝置出水口安裝15 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油份濃度計),當處理出水含油量不超過15 ppm時方可排出舷外。

3.擬進行達標排放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汙水的150總噸及以上油船,應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要求並經型式認可的排油監控系統。

(三)生活汙水

1.船舶可以根據管理要求、運營特點、經濟成本等因素對黑水自主選擇「船上收集岸上處理」或「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處理方式。

2.船上收集岸上處理的方式適用於短程運營航線以及需較為頻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方式適用於噸位較大、載運人數較多、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條件較好、運營航線停靠港口間隔較長的船舶。

3.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黑水,根據安裝(含更換)船舶黑水處理裝置的時間和排放水域,應達到《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排放控制要求。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浬以內(含)應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或達標排放;在距最近陸地3海浬以外12海浬以內(含)海域,應經打碎、消毒並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在12海浬以外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

嚴格控制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推進船舶黑水岸上處理。

4.船舶黑水處理宜採用膜生物反應器、接觸氧化法、電解法、膜過濾、臭氧消毒、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及其組合工藝,減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耐熱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和總氯(總餘氯)的排放。

推進新安裝(含更換)黑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時增加高效的脫氮除磷一體化處理工藝,達標排放。

5.應逐步實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處理宜採用模組整合處理裝置。

6.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宜具有整合度高、一體化、占地面積小、耐衝擊負荷、處理效果穩定等特點。

7.船舶生活汙水處理宜採用汙泥產生量少的技術,應將汙泥及時排入接收設施或排至適用的船上焚燒爐。

8.應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作業程式,並對生活汙水處理與排放進行詳細記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不得排放生活汙水的水域內,應採取將生活汙水收集儲存在船上相應裝置內並關閉排水閥等控制措施,防止生活汙水進入環境水體,並按規定對相關控制措施進行記錄。

(四)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

1.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不得向內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應達標排放。根據汙水中有毒液體物質類別(《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裝置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汙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ⅱ 第6.

3條以及國際海事組織每年發布的「液體物質的臨時分類」(mepc.2/通函)暫時被評定為x類、y類或z類的物質),分別執行《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

2.如不能免除預洗,船舶在離開卸貨港前應按規定程式預洗,預洗的洗艙水應排入接收設施。其中,x類物質應預洗至濃度小於或等於0.

1%(質量百分比),濃度達到要求後應將艙內剩餘的汙水繼續排入接收設施,直至該艙排空。預洗後,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方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

1.船舶垃圾不得向內河水域傾倒。根據船舶垃圾類別和海域範圍,分別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

在任何海域,對於不同類別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應同時滿足所含每一類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宜採用液壓打包等技術,利用船用垃圾壓實機暫時收存船舶垃圾。

3.在距最近陸地大於3海浬且小於等於12海浬的海域,宜採用雙軸破碎等技術,通過汙物粉碎機粉碎或磨碎食品廢棄物,當粉碎或磨碎後汙物最大尺寸≤25mm時排放。

4.船舶應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計畫,設定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寫並儲存垃圾記錄簿。

四、船上收集與轉運

(一)對船舶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和船舶垃圾實施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時,應在船上設定含油汙水貯存艙(櫃、容器)、船舶生活汙水集汙艙和船舶垃圾收集、貯存點。

含油汙水貯存艙、船舶生活汙水集汙艙應防滲防漏,設定高液位報警裝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貯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保持衛生,不發生汙染、腐爛和產生惡臭氣味。

(二)向接收設施轉移含油汙水、生活汙水的船舶,應設定相應的標準排放接頭。

(三)從事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汙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並將船舶汙染物接收情況按規定報告。

(四)應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汙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

五、岸上接收與處理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汙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宜與其他市政設施銜接,集約高效執行。

接收設施包括水上接收設施和岸上接收設施。接收設施應設定標準接收接頭。

港口應建設船舶含油汙水接收設施,鼓勵地方人民**在港口建設船舶含油汙水處理和回用設施。

加強內河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的接收和處理設施建設和執行,嚴格執行排放控制要求,防範環境風險。

(二)。

港口碼頭建設的汙水接收設施或處理設施排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執行間接排放標準或滿足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預處理要求。

(三)岸上處理處置汙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設施處置。

(四)鼓勵建設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汙染物的接收與處理處置設施。

六、鼓勵研發和推廣的新技術

(一)鼓勵研發結構簡單、處理效率高、全自動執行維護、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機器處所油汙水處理技術。

(二)鼓勵研發船上安裝的沉船防油洩漏裝置。

(三)鼓勵研發處理周期短、占用空間小、無或較少二次汙染、執行維護簡單,適應船舶執行、處理穩定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和技術。如高效膜生物反應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體化處理技術等。

(四)鼓勵研發能夠高效脫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技術。

(五)鼓勵研發可對船舶含油汙水、生活汙水排放實施**監測並能控制排放口開關的技術與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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