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汙水處理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2023-02-05 06:27:03 字數 1645 閱讀 5387

1.1為控制城市水汙染,促進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訂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汙水」,係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汙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汙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汙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汙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汙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汙水處理應考慮與汙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經濟發展汙水再生利用和汙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

2、目標與原則

2.12023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汙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汙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汙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汙水合併處理。

對排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能納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汙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汙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汙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

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汙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汙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汙水處理新技術。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汙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汙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執行。

4、汙水處理

4.1工藝選擇準則

4.1.1、城市汙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選確定。

4.1.2 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

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汙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汙染物電耗和成本、占地面積、執行效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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