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2022-12-26 10:36:02 字數 4082 閱讀 564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部

關於印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

建城[200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環保局、科技廳(委),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

為推動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進步,明確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各地開展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促進工程建設和執行管理,避免二次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和汙泥資源化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和科學技術部聯合制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執行。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強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轉化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將意見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和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

附件: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1.總則

1.1 為提高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以下簡稱「汙泥」),是指在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汙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汙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汙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汙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汙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汙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汙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汙水和汙泥處理工藝,實施汙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汙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汙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和利用汙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汙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迴圈經濟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是汙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汙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汙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應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汙泥衍生產品。

1.7 國家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汙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汙泥;鼓勵汙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汙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置。

2. 汙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2.1 汙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汙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2.2 汙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定,鼓勵將若干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汙泥集中處理處置。

2.3應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的規劃汙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汙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汙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執行效益。

2.4 城鎮汙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汙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汙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執行。汙泥處理必須滿足汙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專案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汙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汙泥安全處置。

2.5 城鎮汙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汙泥處理處置,減少汙泥產生量,節約汙泥處理處置費用。對於汙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汙水處理廠對主要汙染物的削減量。

2.6 嚴格控制汙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3.汙泥處置技術路線

3.1 應綜合考慮汙泥泥質特徵、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汙泥處置方式。汙泥處置是指處理後汙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等。

3.2 鼓勵符合標準的汙泥進行土地利用。汙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準和規定。汙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

鼓勵符合標準的汙泥用於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並列入**採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汙泥限制性農用。

3.2.1汙泥用於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

汙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範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

3.2.2汙泥用於鹽鹼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的規定;並應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3.2.3 汙泥農用時,汙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並達到《農用汙泥中汙染物控制標準》(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

汙泥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並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汙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汙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廣汙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

汙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汙泥的無機化處理,用於製作水泥新增料、製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汙泥建築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嚴格防範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汙染。

3.4 汙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汙泥,可採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汙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

汙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汙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下強度應大於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4.汙泥處理技術路線

4.1在汙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實現汙泥減量化的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汙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汙泥處理技術路線。

4.2汙泥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採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汙泥。

4.2.1 厭氧消化處理汙泥。鼓勵城鎮汙水處理廠採用汙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厭氧消化後汙泥在園林綠化、農業利用前,還應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4.2.2 高溫好氧發酵處理汙泥。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穀殼、秸杆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新增的輔助填充料,汙泥處理過程中要防止臭氣汙染。

4.3汙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汙泥,也可新增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汙泥進行改性。

4.3.1 高溫好氧發酵後的汙泥含水率應低於40%。

4.3.2 鼓勵採用石灰等無機藥劑對汙泥進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汙泥橫向剪下力。

4.4汙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汙泥熱乾化、汙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4.4.1 汙泥熱乾化。

採用汙泥熱乾化工藝應與利用餘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汙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汙泥焚燒餘熱、發電廠餘熱或其他餘熱作為汙泥乾化處理的熱源;不宜採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乾化熱源;要嚴格防範熱乾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汙泥焚燒。

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採用汙泥焚燒工藝。鼓勵採用乾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汙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汙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汙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4.4.3汙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並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有關規定。

汙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裝置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鑑別後妥善處置。

5.汙泥運輸和儲存

5.1 汙泥運輸。鼓勵採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汙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汙泥。

5.2 汙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定汙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cjj27)等規定,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和使用。

6.汙泥處理處置安全執行與監管

6.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汙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執行的監管;汙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汙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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