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超標排汙應以《水汙染防治法為準》

2022-12-20 18:39:05 字數 657 閱讀 9342

更新日期:【2008-11-28】

**:處罰超標排汙應以《水汙染防治法》為準關於徵收水汙染物超標排汙費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2023年2月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汙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汙費。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令第369號)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按照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交納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交納排汙費。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修訂後的《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汙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取消了徵收超標準排汙費的條款。據此,2023年6月1日新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後,對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予以處罰,不應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汙費。

環境保護部

(環函〔2008〕287號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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