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工程驗收管理規定

2023-02-07 21:33:02 字數 4644 閱讀 98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專案(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專案建設過程中由專案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驗收的基礎。

**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專案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准的工程立項檔案、初步設計檔案、調整概算檔案;

(四)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檔案;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裝置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鑑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鑑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專案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並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專案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專案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專案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組建專案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專案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專案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專案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畫,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後,應當向專案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專案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專案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專案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專案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執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專案法人可以委託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託許可權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託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專案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專案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專案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專案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法人驗收鑑定書,傳送參加驗收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鑑定書是**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專案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幹工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專案,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專案,以**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專案,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准檔案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併進行。

第二十二條專案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檔案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檔案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執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專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專案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鑑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階段驗收鑑定書,傳送參加驗收的單位並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鑑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專案全部完成並滿足一定執行條件後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專案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專案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後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專案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後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專案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週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專案,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專案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並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執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專案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並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鑑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竣工驗收鑑定書,並傳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鑑定書是專案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專案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鑑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並通過驗收後,專案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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