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2023-02-07 20:21:05 字數 4749 閱讀 5003

2023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雲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乙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23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僱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雲段西大橋上時,由於該車右後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雲交通大隊接報案後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

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

由於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並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後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雲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

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後由於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後,廣源貨棧在密雲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後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23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雲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

密雲交通大隊於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23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餘元。

二、爭議焦點: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雲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採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採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

由於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採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23年5月作出(2005)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23年2月在101國道密雲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05)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餘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4月分別作出(2005)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於2023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23年6月再次申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一)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於該車右後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並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於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後,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

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學習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

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餘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

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線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排程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

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

二、三千輛。當日又趕週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

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徵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採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為方式也並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採取的必要方式。

由於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徵用、呼叫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

其採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後人們坐在房間裡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後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採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採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麼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後,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採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

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三)對清理現場過程中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國家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於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

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於行政職責或義務範疇,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出於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於那些出於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採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了解,我國即將出台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於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

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於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後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於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乙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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