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1-08-13 13:59:05 字數 4642 閱讀 9092

法律依據

新條例在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並未就相應的損害賠償專案及標準作出規定,而是在該條例第95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這當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精神,但由於國家並未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專案及標準只能依據該司法解釋。

2標準劃分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的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乙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於甚至高於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

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為城鎮居民。對於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為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

3賠償專案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專案方面增加了**費、後續**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可賠償專案規定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4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於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採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3、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於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製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製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鑑定和配製。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對於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費是指「對損傷經**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

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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