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2023-02-07 01:24:01 字數 4776 閱讀 1165

1.1本細則依據施工合同檔案、質量監理合同檔案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規範》(sdj207-82)以及其他有關工程施工技術規程規範編制,主要包括: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

《混凝土施工規範》sl49-94。

《水工混凝土外加劑技術規程》dl/t5100-1999;

《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sd105-82;

《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jgj63-89。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4-92;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

《水工混凝土矽粉品質標準暫行規定》(水規總院、水電總公司 2023年3月);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92;

1.2本細則適用於**水電站大壩及溢洪道工程所有常態混凝土工程專案。

2.1在混凝土工程開工前84d,承建單位應提交現場試驗室的設定計畫報送業主和監理中心審批。

2.2 在每分部、分項混凝土工程開工28天以前,承建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完成擬使用的各種標號混凝土配合比試驗,並向監理中心提供一式四份至少包括3天、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長齡期的試驗成果或試驗推算資料,報監理中心審核。

2.3 在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的28天前,承建單位應將各種配合比試驗的配料及其拌和、製模和養護等配合比計畫報送監理中心。

2.4 在砼配合比試驗前至少72h承建單位應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以使得在材料取樣、試驗、試驗室配料與砼拌和、取樣、製模、養護及所有齡期測試時監理工程師可以趕到現場。

2.5 混凝土工程開工28天前,承建單位必須根據合同技術規範、設計檔案(包括施工圖紙、設計通知、技術要求)及施工規程規範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結合施工水平向業主和監理中心報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計畫。

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申報開工部位,設計工程量,澆築平、剖面圖,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澆築布置與工序流程圖);

(2)澆築程式(包括澆築作業工序,分縫、分段、分層、分塊和止水安裝詳圖,有觀測儀器埋設要求的還應包括觀測儀器埋設詳圖);

(3)澆築進度(包括澆築工程量、進度安排、迴圈作業時間及分月澆築強度);

(4)原材料品質(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鋼材、摻合料與外加劑);

(5)混凝土生產(包括級配、配合比、坍落度、澆築中的允許間歇時間、拌和時間及外加劑品種與摻量);

(6)施工作業方法(包括設縫、縫面處理,模板、鋼筋、預埋件、止水設施安裝,混凝土運輸,入倉、平倉、振搗手段,拆模、構件保護與混凝土養護。有觀測儀器埋設要求的還應包括該儀埋作業內容);

(7)施工裝置配置與技術工種組織;

(8)質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對於有溫控、防裂、抗衝耐磨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澆築,承建單位還應根據設計檔案和合同技術規範有關規定進行專門設計、試驗和研究,並將這部分內容作為專項列入施工措施計畫。

2.5 特殊部位(如基礎填塘、洞、槽、鍵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溫控措施,或採用鋼纖維混凝土、抗衝耐磨混凝土、低熱微膨脹混凝土等特種混凝土施工,或必須在特別的不利自然條件下進行混凝土澆築作業,或採用摻粉煤灰、摻矽粉等混凝土,或監理中心認為應該特別報告的情況下,承建單位均應在該項混凝土施工作業的28天前,制定專項施工措施計畫報送監理中心批准。

2.6 當承建單位採用特種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別的澆築工序、或監理中心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建單位進一步遞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裝、支撐詳圖或進一步的詳細設計和說明資料。

2.7 混凝土工程澆築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鋼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劑及摻和料)均應有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或使用說明,並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或施工規範技術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止水材料還應提供樣品。

所有這些資料和樣品必須於施工作業開始28天前報送監理中心檢查認可。

2.8 承建單位應在現場施工放樣前21天,完成放樣施測報告編制並報送監理部批准。

2.9 上述報送檔案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後遞交,監理中心審閱後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乙份,原檔案不退回。

2.10 除非承建單位接到的批覆意見為「修改後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中心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中心將於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後的24h內開出相應工程專案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檔案。

2.11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批准,並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建單位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2.12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中心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材料樣品、檔案和資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若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中心應退回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檔案,可視為已報經批准。

3.1承建單位應按照報經批准的施工措施計畫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同時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作業過程中資料的記錄、收集與整理,並定期向監理中心報送。

需根據試驗或試驗性作業成果決定施工實施,或必須調整、修訂施工作業程式、方法與進度計畫,或必須調整混凝土原材料與配合比等,屬於對施工措施計畫的實質性變更,均應事先報業主和監理中心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3.2各分項混凝土工程首倉開倉5天以前,承建單位對澆築倉面邊線及模板安裝實地放線成果進行複核,並將放樣成果報監理中心審核。為了確保放樣質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必要時,監理中心可要求承建單位在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檢查。

3.3混凝土開倉澆築前,承建單位應對各工序質量進行自檢,並在「三檢」合格基礎上填報《工程施工質量終檢合格(開工、倉)證》。

檢查內容包括:

(1)基礎面、層面或縫面處理;

(2)鋼筋布設;

(3)模板安裝;

(4)止水安裝及伸縮縫處理;

(5)灌漿、排水等系統布設,觀測儀器、裝置及預件安裝;

(6)混凝土生產與澆築準備;

(7)其他必須檢查檢測的專案。

承建單位自檢合格後,在開倉前3~12h通知監理工程師對上述內容進行檢查確認,並在認證合格後辦理單元工程開倉簽證手續。

檢查標準參照sdj249《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工程承建合同技術規範和設計技術要求執行。

3.4承建單位應按合同、施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規定的數量和方法對拌和混凝土和各種原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每月承建單位或其試驗室應一式四份向監理中心提交書面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

(1)所用的各種材料及其試驗資料的詳細描述;

(2)試驗方法、程式及試驗儀器裝置情況;

(3)試驗過程和結果的詳細陳述;

(4)結論意見。

3.5金屬止水片的焊接、金屬止水片與塑性止水片的鉚接等作業,必須將試焊、試接樣品送請監理工程師認可後,方可實施焊、接作業。

3.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變施工縫時,必須在澆築程式詳圖中表明,並報監理中心批准。

3.7重要部位混凝土澆築過程中,承建單位應有技術人員、質檢人員以及排程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質量檢查和作業排程。

3.8承建單位應嚴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製混凝土,對於運送或澆築不合格混凝土入倉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按承建合同檔案規定拒絕入倉或指令返工處理。

3.9回填預留孔混凝土或砂漿之前,均必須事先報送作業措施並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後方可實施。

3.10預製構件應具備所有必須的標誌、標記及證明書,構件安裝校正、完成焊接作業後,必須在報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開出開倉簽證後,方可澆灌接頭混凝土。

3.11施工期間,承建單位必須按月向監理中心報送詳細的施工記錄或原始施工記錄複製件。

內容包括:

(1)每一構件、塊體混凝土數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種、質量、混凝土標號及配合比;

(2)各構件、塊體的實際澆築順序、起迄時間、養護及表面保護時間、方式,模板、鋼筋及止水設施、儀埋件、預埋件等的情況;

(3)澆築地點的氣溫,各種原材料的溫度,混凝土的出機口與入倉溫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時間;

(4)混凝土試件的試驗結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縫的部位、長度、寬度、深度、裂縫條數、發現的日期及發展情況;

(6)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措施;

(7)按合同檔案或監理中心規定必須報告的其他事項。

3.12對於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承建單位應立即查明其範圍、數量,填報質量事故報告單,分析產生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處理措施,及時向監理中心報告,經監理中心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

對於一般的混凝土缺陷應在拆模後24h內修復、修補完畢。修復、修補措施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進行,修復、修補過程中,均須有詳細的記錄。

3.13為了確保施工質量,承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施工規範和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對發生的違規作業行為,監理工程師可發出違規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頓。

4.1 運至工地用於主體工程的水泥,應有產品出廠日期,廠家的品質試驗報告,承建單位試驗室必須按規定進行複檢,必要時還應進行化學分析。

試驗檢查專案包括:

(1)水泥標號;

(2)凝結時間;

(3)體積穩定性;

必要時還應增加:

(4)稠度;

(5)細度;

(6)比重;

(7)水化熱。

袋裝水泥貯運時間超過3個月、散裝水泥超過6個月,使用前應重新檢驗。

4.2 外加劑應有產品出日期、廠家出廠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及使用說明,否則應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劑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驗。當貯存時間超過產品有效存放期,或對其質量有懷疑時,承建單位必須進行質量檢驗鑑定。

4.3 混凝土的坍落度應符合合同技術規範和設計檔案的規定,若技術規範和設計檔案未明確,則應當根據結構部位的性質、含筋率、混凝土運輸、澆築方法和氣候條件等決定,並盡可能採用小的坍落度。

4.4 因設計或施工要求,必須在混凝土中摻用減水、緩凝、引氣、調稠等外加劑及其他膠凝材料和摻合料時,其摻量及材料必須符合設計檔案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並經過試驗確定後報監理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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