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就業歧視案原告敗訴專家籲尊重感染者權益

2023-02-06 12:51:03 字數 1526 閱讀 3003

作者: 仲崇山葛靈丹

廣泛受到社會關注的「愛滋就業歧視第一案」近日宣判:被告安慶市教育局及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錄取的決定事實依據充分,同時招聘程式合法,所以,判決原告人小吳敗訴。

據**報道,今年5月,小吳參加了安徽省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先後通過了筆試和面試。此後,小吳在體檢中被確認「hiv-1抗體陽性」。安慶市教育局對小吳作出了「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決定。

為此,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及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

無獨有偶,和小吳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四川省攀枝花市某縣的小軍,他是2023年某師範學院畢業的學生。今年,小軍參加了當地的教師招聘考試,筆試和面試均通過,卻在最後的體檢環節查出感染了愛滋病,被拒絕錄用。

對這樣兩個罕見的案例,我省醫學界、倫理界、法律界如何看待?記者作了一番調查。

「愛滋病離大眾並不遙遠,將來可能有更多的感染者和病人出現。」據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愛滋病防治所還錫萍所長介紹,近年來,我省愛滋病呈快速上公升趨勢,今年前三季度檢測到新感染者640多例,而去年同期僅為299例。截至今年6月份,我省累計發現愛滋病感染者4870多例,其中病人1040餘例,已經死亡700多例。

專家說,其實每位檢出的感染者背後,都還有一大批隱**染者。「全國約有70多萬愛滋病毒感染者,這部分特殊人群將來都會面臨著就業、生存環境等問題,**和法律界將不得不面對這一現實。」

人們對愛滋病感染者的歧視,是緣於對該病的不了解,或對感染者個人行為的歧視。還錫萍說,其實愛滋病傳播的途徑主要是血液、性和母嬰三種方式,這在醫學上是非常明確的。因此,《愛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不得拒收、辭退愛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愛滋病還與B肝不同,B肝通過日常的生活接觸有被感染的可能性,而愛滋病同樣接觸被感染的可能性幾乎是零。」

儘管醫學專家這麼說,但普通百姓能接受嗎?一位孩子上四年級的學生家長說:「如果自己孩子的老師是位愛滋感染者,我絕對不能接受,要麼讓孩子轉學,要麼這位老師走人。

這樣的老師教孩子,太彆扭,也太危險。」

「愛滋病毒攜帶者與正常人一樣,聽說國外感染者還能當公務員。但是,如果身邊同事得這個病,我心裡總會有點陰影,還是不願意與這樣的人做同事。」在某機關上班的張先生表達了這樣的看法。

「只要是法律沒有明確、強令禁止的,都視為是允許的。」南京天權律師事務所劉衛東律師認為,雖然《勞動法》《傳染病防治法》《愛滋病防治條例》等都規定,愛滋病毒攜帶者有平等就業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但《教師法》裡又對教師職業身體條件有具體要求,身體條件不合格的,教育部門有權拒絕錄用,從這一層面上說,法院判決也是合法的。

「遇到這樣的問題,到底按哪部法律來判決?不清楚。這說明,相關法律還不健全、細緻,比如沒有明確規定,愛滋病感染者能從事哪些職業,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南京東南大學醫學院倫理學教授孫慕義認為,文明社會裡,每乙個公民的權利都應當得到尊重。目前,B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得到逐步改善,愛滋病感染者的這一權利也應當得到社會的重視和尊重,只要沒有發病,就應當享受跟正常人同樣的就業權益。但如果感染者處於發病期,就應另當別論,因為發病期會傳染,這時就需要首先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

(**: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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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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