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修改刑訴法學習心得體會

2023-02-05 05:48:06 字數 2724 閱讀 7673

刑事訴訟法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檢察官天大的事。這不,首席大檢察官說了「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有任何變通,不能打任何折扣」,咱謹遵教誨,通讀一二遍,做筆記一遍,感覺紙上得來終覺不夠些,再寫一遍心得體會,確保牢記之,實踐中還要邊學邊悟邊用,好不容易當個員額檢察官,可不能丟了吃飯的碗筷。

刑事訴訟法,是公民訴訟權利的小憲法,是刑事司法許可權邊界的小憲法。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光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使檢察權,更有著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的訴訟監督職能,所以,刑事訴訟法一有修改,檢察官就要深深地讀懂、精精地適用。

20xx年10月26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改刑訴法,從條款數目上概括是雙18條款,新增18條、新修改或補充18條款,合計36條款新增、修改或補充。從實質內容看,分別有: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監察銜接、缺席審判等方面的刑事制度入刑訴法。

本文作些梳理,僅是一己孔見。

累垮檢察官的法條:刑事速裁辦案期限。

第172條第一款(修改後的,下同)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天啦擼,10天!時光如白駒過隙,眼睛一睜一閉就是一天,本來已經忙得那啥似的檢察官,審查起訴一般期限乙個月縮短成十天,越想越是恐怖。而且,刑事訴訟法所有的日,都是含節假日在內的,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一天就是一天,可沒說不計節假日的哦,如果是國慶節前、春節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那麼,檢察官,你就發瘋地加班再加班吧,可不能去親友團聚、外出旅遊了。

難為檢察官的法條:提前提出精確的量刑建議。

第174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176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在審查起訴程式中,就得完成量刑建議。檢察官總不能當著辯護人與嫌疑人的面,做乙份與法庭上出具的不一致的《量刑建議書》,那要失信的哦!而且,我一直沒搞明白一方面排除機械人量刑,一方面最高法和省高法又有常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

特別是量刑指導意見,那是綜合了刑法學、社會學、數學等多門學問的東東,我至今一直懷疑自己無能學懂弄通哪位法官大人出的這些燒腦意見,如果沒有分歧理解,那就讓機械人來使用唄!

我就是挑不來海蟹的,只有煮熟了吃到嘴裡、肚裡,方知海蟹好孬。有人教我,可以用手掂掂判斷海蟹質量。哎,說者容易學者難。

我琢磨著是左右手同時掂兩海蟹,還是前後手不同時掂兩海蟹?愛情向左、婚姻往右,兩手無兩心,何來周伯通雙手互搏的武功?那一手前後掂,也是時光變換心念悠轉,人不可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那海蟹的輕重與雙手承受之人生輕重,怎可同日同時而語焉?

此次修改的法條,較大部分是全國人大授權部分地區試點刑事速裁、認罪認罰以來,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改,全面施行。除了上述兩點三條款外,還有告知程式、審理程式等的新增或修改。

新增加的「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此款也與認罪認罰制度相關,不過,貌似檢察機關今後審查逮捕質量標準和程式規範將作些修改。

新增加的法援駐看守所值班律師制度,給檢察官新增了些新活兒,比如要告知、要提供便利,還列為與辯護人、**人一起的範疇,其關於案件意見,包括認罪認罰後的程式意見等,應當聽取、記錄在案、附卷。

監察法的施行帶來刑訴法的修改。

最大的變化是人民檢察院不再有原來刑訴法授權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可是,這回又留了一句「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一條款是加了狀語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而且是「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偵查。

本來,人民檢察院職權管轄範圍包括職務犯罪偵查,隨著國家監察改革,我們的反貪、反瀆、預防已經整體職能和更多人員轉隸去了監察委,啊朋友再見,啊偵查權再見,留守檢察事業的我們專做國家的法律監督。冷不丁又來了個加狀語、可以的偵查職能。當然,有些事是靠頂層設計的,咱最低檢察官不操心今後檢察機關什麼部門履行這加狀語的可以的偵查權,以及如何履行。

因監察法而消失的活兒,刑訴法也自然刪改了。比如,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律師會見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從原法裡刪去,檢察機關不再許可、不再監督執行。檢察機關也不再辦理重大**賄賂案件的技術偵查程式。

修改刑訴法新增第五編第三章共7條的缺席審判程式。「對於**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審判條件的,可以缺席審判。這是刑事訴訟裡第一次出現缺席審判制度。

一般說來,基層檢察官較不易中這樣的彩票。

應該法普的有兩條:

一是自首立功上的程式寬宥。「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二是對死緩犯又故意犯罪減少死刑執行的修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從原來的直接執行死刑,改為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而情節不那麼惡劣的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而是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間重新計算。

這是少殺、慎殺,減少死刑適用刑事原則的訴訟法體現。

其餘還有些措詞、語句的修改,包括偵查的定義、檢察意見書適用、罰金刑緩減免程式等,以及最後一條補充關於中國海警局的海上刑事案件偵查權。

總體梳理盤點下來,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改內容,學習起來似乎不難,但難在適用,要從原有條文的習慣中轉變過來,特別是那些特麼辛苦檢察官的新修改,不怕困難、勇於登攀,堅決落實首席大檢察官叮囑:「要運用好政治智慧型、法律智慧型、監督智慧型,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改革創新的精神進一步解決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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