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2023-02-02 22:24:02 字數 3177 閱讀 6195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年**月*日生,漢族,住青島市市南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市南區住青島市市南區身份證號碼**:

案由: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鄰居關係,2023年8月由於12層的公共水管部分漏水,導致水滲到了11樓10樓住戶家中。申請人基於善意維修了該漏水水管部分,而10樓住戶也就是被申請人卻認為是申請人對漏水水管負有管理義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因財產損害發生糾紛故將申請人作為被告起訴到了法院。

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一審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處理結果。被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最後做出了(2013)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並支援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相應的賠償費用。

再審申請人認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3)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中院判決中所認定基本事實錯誤。

中院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在水管漏水後維修了公共自來水管的行為表明其對漏水部分的我水管具有管理義務,故據此認定申請人具有漏水水管部分的管理義務要承擔漏水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漏水水管的部分是屬於公共自來水管道部分,並不屬於申請人房屋內部,也就不承擔該管道部分的管理義務。申請人見公共管道水管漏水,出於善意找人幫忙維修了漏水水管部分。

這樣的行為應該是無因管理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申請人不但沒有向被申請人要求償付維修水管支付的費用,反而遭到被申請人的起訴,有點本末倒置,中院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二)該案件被申請人將申請人作為被告起訴物件錯誤。

本案中,申請人對公共自來水管道並沒有管理維修義務,負有管理維修義務及賠償責任的是該小區的物業部門,所以申請人作為案件被告不適格。

(三)中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錯誤。

中院判決書第七頁,裁判文書寫明判決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6條是該法中關於侵權中過錯原則的法律表述,而本案中申請人基於善意處於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了對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維修,且在申請人修理好漏水管後讓低層住戶避免了更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申請人在本案中並沒有過錯也就不可能適用過錯責任來承擔不應該承擔的責任。本案應該適用的是《民法通則》93條而不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

被申請人提出的《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是2023年青島市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規不得於法律規定的內容向牴觸,《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法律效力應該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以本案中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四)中院對證人陳文秀證言的否定不具有說服力。

中院認定的證人與申請人具有利害關係,故不予採納證人證言。實際上,本案的證人與申請人之間並不認識,他只是在漏水事件發生後申請人的朋友找來修理漏水管道的工人,修理完之後也沒有任何交易往來所以中院認為證人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不予採納證人證言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五)對中院最後做出的被申請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數額有異議。

中院判決書中載明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計算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但是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一方並未出具相關證據法院也並未對該項損失讓申請人進行質證,而是簡單的依據被申請提出的數額要求在未作任何鑑定和審查的前提下認可了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的數額。申請人認為此項經濟損失評估方法有待考證,需要進行重新鑑定損失費用。

(六)從社會發展來看,讓申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再審申請人基於善意處於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了對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維修,且在申請人修理好漏水管後讓低層住戶避免了更大的經濟損失,這樣的善舉應該得到鼓勵和支援而不是收到懲罰。如果讓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將會導致人人自危、公共場所出現危及狀況沒人敢挺身而出的惡性迴圈中,這樣的判決結果與「扶起跌倒老人反遭誣陷」有何區別,這樣只會助長不正的社會風氣、泯滅人本善良的底線,不利於社會和諧發展。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為維**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古希臘哲學大師亞里斯多德說: 人有兩種,一種即「吃飯是為了活著」,一種是「活著是為了吃飯」.乙個人之所以偉大,首先是因為他有超於常人的心。

「志當存高遠」,「風物長宜放眼量」,這些古語皆鼓舞人們要樹立雄心壯志,要有遠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學家到乙個建築工地,分別問三個正在砌磚的工人:「你在幹什麼?」

第乙個工人懶洋洋地說:「我在砌磚。」 第二個工人缺乏熱情地說:「我在砌一堵牆。」 第三個工人滿懷憧憬地說:「我在建一座高樓!」

聽完回答,心理學家判定: 第乙個人心中只有磚,他一輩子能把磚砌好就不錯了;第二個人眼中只有牆,好好幹或許能當一位技術員;而第三個人心中已經立起了一座殿堂,因為他心態樂觀,胸懷遠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認為大象長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覺「一覽眾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會頓感心胸開闊舒暢;

心中沒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貧窮的人;心中沒有夢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淺的人,是最沒有希望的人。

清代「紅頂商人」胡雪巖說:「做生意頂要緊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國,就能做外國的生意。」可見,乙個人的心胸和眼光,決定了他志向的短淺或高遠;乙個人的希望和夢想,決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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