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2021-03-04 01:45:56 字數 2790 閱讀 2423

再審申請人:廣水市富佳度假村****,住所地:湖北省廣水市十里辦事處王家棚村付家溝水庫旁。

法定代表人:魏永頌,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孝感市孝武電器集團****(以下簡稱孝武電器),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95號。

法定代表人:秦煜,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約克(無錫)空調裝置****,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永明,該公司董事長,**: 。

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決文書名稱及案號:

原一審法院是廣水市人民法院,原二審法院是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再審法院是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生效裁決文書是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案號是:[2007]鄂民監一再終字第00042號。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07]鄂民監一再終字第00042號民事判決書的第四項判決沒有適用實體法,完全憑主觀臆斷作出的,這是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再審情形。

再審訴訟請求: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07]鄂民監一再終字第00042號民事判決書的第四項判決,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撤銷該項判決,請求再審法院維持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隨民終字第232號民事判決書的第四項判決,即判決再審被申請人孝武電器賠償再審申請人的經濟損失622612.19元,退還再審申請人已支付的定金10萬元,合計722612.

19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我公司於2023年12月6日向廣水市人民法院起訴,廣水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判決孝武電器賠償我公司損失69.009732萬元,退還我公司已支付的10萬元工程款。宣判後,孝武電器不服一審判決,向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判決孝武電器賠償我公司因未經營而造成的損失691791.

32元的90%計622612.19元,退還我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0萬元。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孝武電器不服,向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孝武電器的再審申請。

孝武電器仍不服,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二審判決認定的一致,並認為我公司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認為孝武電器未依合同約定完成空調安裝工程,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公司認為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這樣認定是正確的。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同時認為:廣水弘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廣弘會審[2005]008號審計報告確定的日損失是基於我公司能正常營業,且客源和收費標準與立項報告**相一致來計算的,故該審計結論不具有確定性。本院根據公平原則,參照該審計結論,酌定認定我公司的損失。

我公司認為這樣認定是無依據的。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計算來確定孝武電器應承擔的賠償額是完全憑主觀臆斷的,是不合法的,也是完全錯誤的。

具體理由是:

一、廣水弘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計報告,孝武電器在原一審和原二審都沒有申請重新審計,說明孝武電器認可這份審計報告。孝武電器在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也沒有對這份審計報告提出任何異議,說明該審計結論是應當採信的。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這份審計報告不具有確定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超越了當事人請求審理的範圍,是代替當事人行使請求權。

當事人雙方認可的事實,人民法院是不應當否定的。因此,我公司認為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參照該審計結論,酌定認定我公司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完全錯誤的。

二、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計算我公司的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法律明確規定了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我公司提供的審計結論,孝**一審和二審都沒有申請重新審計鑑定,在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訴時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份審計結論確定的數額就是孝武電器違約給我公司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孝武電器應當負責全部賠償。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卻是按損失額的25%來確定賠償額,這顯然是違背了合同法的規定。

三、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來確定我公司的經濟損失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要這樣確定?

我公司認為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合議庭的判決完全是憑主觀臆斷,是有意識地偏袒孝武電器。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沒有載明為何要按689791.32元的25%計算我公司的經濟損失的依據和理由,讓我公司不明白為什麼要按689791.

32元的25%來計算?不知道按25%計算的依據和理由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辦案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卻不是以法律為準繩,而是憑主觀想象、憑主觀臆斷來辦案。

這怎麼能讓我公司服判?。

四、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只適用了程式方面的法律依據,沒有適用實體方面的法律依據,這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就作出了判決,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實體法律,我公司認為這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幾點,我公司認為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憑想象、憑臆斷來確定我公司經濟損失,不適用實體方面的法律依據就作出判決,這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九條關於「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我公司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重新作出判決,判決孝武電器賠償我公司的經濟損失722612.19元。

此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廣水市富佳度假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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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申請人在同怡公司領取的14萬元備用金是否已經歸還。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 浙紹商終字第112號民事判決認定申請人並未歸還,並進而認定被上訴人所持有的還款證明乃是合意抵消的結果。其理由的基本點在於,申請人認為,這是缺乏基本法律素養的。本案並非典型意義上的疑難案件,也並非缺乏法律前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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