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執行申請書

2021-03-04 01:45:56 字數 816 閱讀 6481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株洲市皮革製品總廠

法定代表人:袁義兮廠長

位址:株洲市蘆淞路102號

被執行人:株洲市金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鐵堅總經理

位址:株洲市天元區新聞路金豐小區15棟

被執行人:株洲新住宅房地產開發****

法定代表人:戴丹總經理

位址:蘆淞區曲尺鄉譚家段村順鑫佳園4棟1號門面請求事項: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株洲市仲裁委主持下製作了仲裁調解書,該仲裁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由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支付餘款51000元的義務,現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23年3月8日在株洲市仲裁委的主持下,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即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往來帳相沖抵後,被執行人株洲市金豐房地產開****共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151464.65元,並在調解協議生效後7天內一次性付清。

該仲裁調解書生效後,由於被執行人株洲市新住宅房地產開發****對開發「順鑫佳園」專案的債務承擔曾作出過承諾,故被執行人株洲新住宅房地產開發****向申請執行人先期支付了10萬元,但仍有51000元的餘款至今尚未支付。申請執行人曾多次催其支付未果,故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一直無法實現。

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予以強制執行,並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株洲市皮革製品總廠

二o一o年七月日

附:1、株洲市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10)株促裁字005號]2、承諾書。

仲裁申請書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 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 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民族 戶籍所在地 或外國人註明國籍 現住址 聯絡 確認有效的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絡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絡 仲裁請求 1 2 3 4事實和理由 此致九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

仲裁申請書

一 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 首部。1 註明文書名稱 2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3 案由 寫明提請仲裁的糾紛性質。2 正文。1 仲裁請求 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予以評斷 解決的具體事項。2 事實和理由。3 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及住址 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 證據線索,證人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