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2021-03-04 02:40:54 字數 1027 閱讀 8301

申請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甘肅****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區解放路d46-23號。機構**:71274 068-0。

法定代表人何文革,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天民三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內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確認新證據出現,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14)天民三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2014)天民三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對院原審判決變更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關於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計34422元。二審做出上述判決的理由是,「雖然移動公司辯稱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與鄧曉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從二審查明的事實看,不能認定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與鄧曉紅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樣的事實」。天水中院之所以變更一審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是基於下列認識,即:

1、申請人「僅僅」提供了勞務派遣服務中心的書寫的證明和為鄧曉紅繳納社保費用的證明而無法出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2、經法院親自走訪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亦未獲取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儘管申請人及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一再解釋無法找到合同的原因原因,二審法院仍然做出了上述認定,並做出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期間雙倍工資的判決。該判決內容本身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超出了關於支付雙倍公司期限的規定。

但申請人申請再審的更主要的原因是,經過天水市勞務派遣服務中心的再次整理檔案,找到了與武山公司包括鄧曉紅在內的派遣員工的所有勞動合同。該合同直接能夠推翻二審關於「不能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事實」的內容,故申請再審,請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附: 1、《秦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天秦勞仲案字【2013】第43號)

2、《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天秦民三初字第381號)

3、《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天民三終字第38號)

4、《勞務派遣服務合同》

5、《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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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 首部。1 註明文書名稱 2 申請人基本情況 3 案由。2 正文。1 請求事項 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2 事實和理由。3 尾部。1 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 申請人簽名 蓋章。申請人有法定 人的,應有法定 人的簽名。3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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