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2021-03-04 09:58:05 字數 3495 閱讀 6669

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2023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群c區18委97號。聯絡**:135********。

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絡**:

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23年7月29日(2011)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2011)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

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23年7月29日(2011)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2011)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訊、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

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

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於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10)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法繼續**」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

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10)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採信的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於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是錯誤的:

1、2023年10月11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了華政[2009]法醫病鑑字第086-3號補充鑑定,鑑定結論為:被鑑定人曹冠男右肘關節可行手術**,以便改善右肘關節活動功能。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同時對其補充鑑定的情況進行了說明,請求法院採信補充鑑定結論。

申請再審人認為,[2009]法醫病鑑字第086-3號是對[2009]病鑑字第086號的補充鑑定,完全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已醫療終結的證據已被新證據推翻,故應依法重審改判。

2、2023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出院證、催款通知書及10月31日診斷證明均證明申請再審人可繼續**,並且醫生意見明確指出:現完善術前準備,並擇期行手術**。

3、2023年4月12日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入院登記卡及手術外科診斷均證明申請再審人可繼續**,並且手外科專家會診意見明確為:考慮行肘關節成形術,如無效行肘關節置換術。

以上新證據證明了申請再審人仍可繼續**的事實,從而推翻了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而證明了根據上述司法鑑定意見書作出的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10)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也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作為本案證據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後,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而不是錯上加錯根據錯誤的判決裁定對本案作出錯誤的判決。

二、即便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未被推翻、寧城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2010)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在被撤銷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證據仍不能作為駁回申請再審人本次訴訟請求的依據。

1、本案對「根據現有醫療條件,曹冠男的損傷是否需要繼續**」進行司法鑑定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的案由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賠償申請再審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等。對於此類案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通過進行醫療終結鑑定剝奪被侵權人繼續接受**的權利並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恰恰相反,法律明確規定了侵權人應承擔被侵權人的後續**費用。

本案不存在醫療終結的問題,不應對「根據現有醫療條件,曹冠男的損傷是否需要繼續**」進行司法鑑定,原審法院對申請再審人進行醫療終結鑑定本身就是錯誤的,上述鑑定與本案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性,即使作了此類鑑定也根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醫療終結的概念出自《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其中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可見醫療終結屬於工傷處理中的概念,與本案無關。

2、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即便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也僅適用於鑑定當時的乙個特定階段而不是永遠有效,因為「無法繼續**」具有相對性和階段性。由於醫療能力不同,同一損傷在不同層次、不同醫療條件的醫院診治,其結果差異很大,因而,不治及無法繼續**就成了乙個相對的概念,即使現有醫療條件屬醫療終結無法繼續**,但隨著醫學的發展及病情的變化,存在著繼續**的可能,不能因已經作出醫療終結的結論就剝奪申請再審人繼續**的權利。只要繼續**是可能的和必要的,被申請人就應承擔申請再審人因**所需的各項費用,無任何法律規定進行醫療終結鑑定後侵權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二審判決不應根據2年前「醫療終結無法繼續**」的鑑定得出2年後也無法繼續**的結論。

3、就2023年11月30日華政法醫[2009]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的鑑定意見「根據被鑑定人曹冠男右肘關節的情況,結合現有醫療條件,屬醫療終結,無法繼續**」本身而言,此鑑定意見即使是正確的,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前提就是「結合現有醫療條件」,並未否定申請再審人存在著可以繼續**的可能,一二審法院片面採信附條件的鑑定結論而永遠地、絕對地剝奪了申請再審人繼續**和索賠的權利明顯錯誤,而且根據法律規定,鑑定結論只是判決的參考,並不是唯一的依據,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信證據。

3、一二審判決有悖於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精神。

按照一二審判決,申請再審人即使能夠繼續**,也因為法院剝奪了其索賠權而無法獲得來自侵權方應支付的**費,如果想繼續**就只能自己承擔,這明顯是不公平的。而且申請再審人及其家庭因治病已是負債累累,根本無力自行承擔後續**費用,請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查,支援申請再審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2023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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