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2021-03-04 02:40:54 字數 3152 閱讀 3620

再審申請人仇嶽沅,男,2023年8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饒市信州區沙溪鎮向陽村仇家02號。聯絡**:136********

再審被申請人盛壽鐘,男,2023年2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饒市信州區沙溪鎮向陽村仇家68號。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信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信民一初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及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饒中民一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由於二審未**判決)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誤工費元/天,誤工時間重新合算。

2. 二次手術醫療判定不符。再審被申請人第二次住院手術其間,所有費用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內。

申請調取被被申訴人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6月7日之間所有醫療資料。(強烈要求證據)

3. 要求核實被申訴人的所有費用(發票:醫療發票,檢查發票,交通發票,鑑定發票)。(一審,二審均未提出證據,只提供部份影印件)

4. 申訴人在一審**時**了被申訴第一次出院後可以普通勞動,當時有**為證。請求法院採納並提出質問。

5. 後續**費用的鑑定,是否需要1萬塊。請求要求發票證明。

6. 請求被申訴人傷殘重新鑑定。屬於民事侵權責任,應根據浙江省《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鑑定。浙高法〔2004〕264號(增加40028元?????)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對此案予以重審。

事實和理由:

原審認定事實有誤。原審法院沒有按審判程式判決,再審被申請人先提出100,766.01元賠償,而後來追加到138,154.

01元,沒有給再審申請人時間應訴和調查,而且當事人提出申請,調取再審被申請人第二次手術原因和證據。一審沒有去核查並提出相關的證據。並且提供的多種發票為影印件,部份證據是否存在偽證。

一審沒有核查與調查。

2023年2月17日,再審申請人仇嶽沅因相鄰宅基地的田埂所有權問題與再審被申請人盛壽鐘發生爭執,並相互拉扯。引起其中一方受傷害。後經過判決前雙方談判。

再審申請人願意負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但對方必須撤消刑事與民事訴訟並書面協議。(為不受刑事責任當事人只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可再審被申請人一方用欺騙的方式騙取更多的賠償:1.再審被申請人無權撤消。

2.欺騙再審申請人負全部責任。3.

再審申請人最終被判管制2年。)。打架是雙方的事情,再審被申請人首先欺騙再審申請人,已經違約在先,應該取消雙方提出的賠償協議書。

請求法院向再審被申請人提出以下請求:

一, 請求賠償金額以清單式的計算方式記錄在判決書內。

1, 誤工費(元/天)(被上訴人誤工時間不準確,故意拖延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失日評定準則》(ga/t521-2004)評定依據:10.2骨折類,第10.

2.15髕骨骨折評定誤工時間為120天。請求法院重新合計時間。

)2,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檔案(浙人社發《2010》133號檔案)關於2023年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7480元。(27480元/年除去365天等於75.287元/天)。

3, 提出關於過期的暫住證和假的證明機構。(理由:再審被申請人自己認可在多個地方工作,並且認可了在山東魯珠水泥廠工作過。

並向一審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和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屬於農村戶口。再審被申請人以種田為生,沒有穩定收入。

再審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是泥工。(村委不是勞動部門,不是鑑定部門)。

二,二次手術醫療判定不符。再審被申請人第二次住院手術其間,所有費用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內。理由:

1,再審被申請人第一次**後出院。出院小結記錄手術成功,完全可以**出院。並有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再次傷害而導致陳舊性骨折。(強烈要求證據)

2,第二次住院,入院記錄陳舊性骨折,而再審被申請人提供不了證據,未能證明第一次手術失敗。退一步說:手術失敗是醫院的責任,應當由醫院承擔。不能強壓給上訴人。

3,再審申請人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調取被再審被申請人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6月7日之間所有醫療資料。證明再審被申請人第二次入院與再審申請人無關。(再次向法院申請查詢再審被申請人第二次手術所有的醫療資料)

4,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時**了被申請第一次出院後可以普通勞動,可以適當的運動,而一審**時,再審被申請人還是需要柱拐杖才能行動。當時有**為證。請求法院採納並提出質問。

5, 再審申請人要求合實再審被申請人的所有費用(發票:醫療發票,檢查發票,交通發票,鑑定發票)。

四,後續**費用的鑑定,是否需要1萬塊。請求醫療發票核實.

五,再審被申請人鑑定依據和賠償標準不準確。(增加40028元)

1.再審被申請人必須由公安部門或檢察院依據具體案情來確定。由司法部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檔案來確定定殘標準。事情起因:

雙方為田埂歸屬權拉扯引起髕骨骨折。屬於民事侵權責任,應根據浙江省《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鑑定。再審被申請人不屬於工傷範圍內。

因此,再審被申請人盛壽鐘江西銘志司法鑑定中心醫學活體檢驗鑑定報告書(2010)贛銘饒法醫檢鑑字第448號是有異議。請求法院或檢察院委託司法機關根據受傷過程按浙江省《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現依法撤銷江西銘志應用《gb/t16180-199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定殘結果。

其理由:一是該鑑定標準只能適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種特定的主體之間;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建立了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三是發生這種損害是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而非社會鑑定機構或其他鑑定部門;四是按工傷鑑定標準評殘以後,其傷殘的賠償標準遠低於一般的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比如:職工因工負傷,評定傷殘等級為一級,它的賠償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若鑑定為傷殘一級,它的賠償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而被上訴人在發生非工傷的人身損害(注:一般人身損害)時,選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鑑定,而不選擇浙江省《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標準。這是由於兩個鑑定標準不同造成的。

工傷的傷殘鑑定標準遠低於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而被上訴人計算賠償時又選擇賠付高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即鑑定選擇低標準,賠償選擇高標準的原因所在。若當事人提供的是以工傷鑑定標準的鑑定書。

殘疾賠償金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相應的工傷殘疾賠償金(或稱殘疾補助金)標準判決予以賠償。

而再審被申請人利用兩者之間相互衝突,明顯違法了法律條款,增大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撫卹金在內。所以,這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

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此案予以重審,查明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仇嶽沅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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