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2021-03-04 01:37:20 字數 1191 閱讀 9046

申請再審人:廖春龍,男,2023年1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洪湖市烏林鎮茅埠村四組。

訴訟**人:廖前鵬,男,2023年5月15日出生,系申請再審人廖春龍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請人:廖勇平,男,2023年2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家住洪湖市烏林鎮廖家墩四組。

被申請人:朱俊,男,2023年2月25日出生,漢族,無業,家住洪湖市烏林鎮周坊村六組。

被申請人:葉慶,男,2023年1月25日出生,漢族,無業,家住洪湖市烏林鎮葉洲村四組。

被申請人:周鵬,男,2023年8月1日出生,漢族,無業,家住洪湖市茅江辦事處萬家墩村221號。

被申請人:張國,男,漢族,住烏林鎮鐵橋村六組。

被申請人:周耀祥,男,2023年8月1日出生,漢族,家住洪湖市烏林鎮周坊村六組。

申請再審事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11)洪民初字第44號判決書、(2012)鄂荊州中民二終字第29號裁定書、(2012)鄂洪湖民初字第00959號裁定書、(2013)鄂荊州中民二終字第000133號裁定書。

二、判令再審被申請人連帶賠償申請再審人醫療費62876元、護理費28.21萬元、後期**費13.33萬元,交通費6000元,鑑定費1000元等合計485276元(不含上列再審被申請人已賠付的賠償款)。

事實和理由:

2023年12月30日下午,廖春龍等人與周耀祥、張國發生過糾紛。次日晚7時許,廖春龍在洪湖市第三中學門前與他人講話時,突然周耀祥、廖勇平、張國、朱俊、葉慶、周鵬等人手持砍刀衝上來,一擁而上朝廖春龍身上亂砍,造成廖春龍頭部及四肢多處開放性外傷。廖春龍被砍受傷以後,在洪湖市人民醫院無力搶救的情況下送往武漢醫院救治,並進行開顱手術,此後又先後在同濟醫院、洪湖市中醫院、石碼頭衛生院住院**,廖春龍所受傷經鑑定為八級傷殘。

上列再審被申請人故意傷害廖春龍身體,已受到刑事追究,申請再審人廖春龍曾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07)鄂刑終字第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已終審判決廖勇平、葉慶、周鵬、朱俊連帶賠償廖春龍12186.37元,洪湖市人民法院在一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已調解賠償原告人75000元。

但由於廖春龍腦外傷嚴重,後期已支付了鉅額醫療費,經鑑定在有生之年仍進行多次手術,且偏癱在床,終生需要護理。而上列再審被申請人只賠償了部分損失,對廖春龍的後期損失沒有賠償,望貴院公正判決,使被害人病有所依。

此致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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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 廣水市富佳度假村 住所地 湖北省廣水市十里辦事處王家棚村付家溝水庫旁。法定代表人 魏永頌,該公司董事長,再審被申請人 孝感市孝武電器集團 以下簡稱孝武電器 住所地 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95號。法定代表人 秦煜,該公司經理,原審被告 約克 無錫 空調裝置 住所地 江蘇省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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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申請人在同怡公司領取的14萬元備用金是否已經歸還。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 浙紹商終字第112號民事判決認定申請人並未歸還,並進而認定被上訴人所持有的還款證明乃是合意抵消的結果。其理由的基本點在於,申請人認為,這是缺乏基本法律素養的。本案並非典型意義上的疑難案件,也並非缺乏法律前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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