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管理辦法

2023-02-02 20:48:04 字數 2389 閱讀 9164

湖北省人民**令第271號

《湖北省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8日省人民**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矛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羅清泉

2023年11月23日

湖北省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的設定、使用行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移動通訊業務運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以下簡稱基站)的設定、使用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無線通訊交換中心,與無線終端之間進行資訊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採用gsm數字移動通訊系統基站、cdma數字移動通訊系統基站、數字集群通訊系統基站、phs無線接入系統基站以及採用其他技術體制的無線電通訊系統基站)。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通訊業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在本省建設移動通訊網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流動網路語音、資料、影象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省境內基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定、使用基站必須依法辦理設臺審批手續,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使用基站。

第五條基站布局應當根據無線電通訊發展規劃和服務的需要,確定無線電覆蓋範圍,並符合國家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運營單位應根據發展需要編制基站布局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報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區內,基站設定應兼顧城市市容景觀的整體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實現基站設定景觀化。

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核運營單位提出的年度計畫中發觀不同運營單位在基站布局或選址有重複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基站資源共享的原則協調安排,避免重複設定。

第八條運營單位在進行公眾移動通訊網路建設時,應於工程專案可行性研

究報告批覆後,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網路建設的申請和方案。基站設定方案應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基站設定單位在基站設定前,應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1、設定基站的書面申請;

2、相關的申請表和技術資料申報表;3、設定基站使用的發射裝置的型號核准書;4、基站站址的電磁輻射測試報告等。

第九條收到基站申請資料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基站的站址、使用頻率、發射功率、電磁環境和網路配置等進行審查和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相容分析,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運營單位根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台批覆,進行基站裝置安裝。基站裝置安裝應當按照國家建築工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及相關建築的安全。

第十一條設定、使用基站時,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避免對其他無線電通訊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第十二條基站試執行30--90個工作日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組網技術設計檔案和審批核定的專案,對網路規模、站址及裝置引數進行核准;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組織對基站裝置的射頻指標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後,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變更己設基站站址、頻率、發射功率,天線高度等核定專案的技術特性之前,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執照變更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基站上述核定專案的技術特性。

撤銷、停止使用基站,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對依法設定的基站,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免受干擾。在可能產生干擾或已經產生干擾的情況下,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處理有關干擾事宜時,可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第十五條工業、科學、醫療裝置、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資訊科技裝置及其他非無線電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並對正常使用的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由非無線電裝置所有者或使用者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基站的設定、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已核准的站址、頻率配置等技術引數進行核查,對基站裝置的無線電射頻指標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測。發現問題,應當責令運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臨時設定、使用基站,應於啟用前l0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技術資料。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臨時設站手續。臨時設定、使用的

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90日。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無線電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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