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專案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2023-02-08 11:54:02 字數 1623 閱讀 76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土地整治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專案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省級投資土地整治專案,其他投資土地整治專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國家、省級投資土地整治專案工程監理(以下簡稱專案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專案承擔單位(專案業主)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委託監理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進行控制,通過合同管理和資訊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

第四條土地整治專案監理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原則。專案監理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堅持公正、獨立、誠信、科學的原則。監理人員應在合同約定的責、權、利關係的基礎上,組織和協調有關各方,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權責一致的原則。專案監理單位承擔的職責應與承擔單位授予的許可權相一致。專案承擔單位應在監理合同和工程合同中明確監理目標和工作內容,專案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承擔的監理責任和義務。

(三)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監理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合同,控制專案建設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熱情為承擔單位服務,維護承擔單位和施工單位正當權益。

第二章專案監理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土地整治專案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專案監理管理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專案監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培訓、資訊發布等工作;

(三)負責全省專案監理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登記備案、業績考核、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

第六條省國土整治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授權,負責專案監理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專案監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參與制定監理管理的制度和辦法,編制專案監理的規範和標準;

(二)指導、檢查、監督專案監理工作,發布全省專案監理動態資訊;

(三)對專案監理單位進行年終考評。評定專案監理單位信用等級,發布專案監理管理的工作資訊;

(四)組織專案監理業務培訓,登記備案監理從業人員資訊,發放《xx省土地整治專案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培訓結業證書);

(五)完成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轄區內專案監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一)以招投標等形式遴選專案監理單位,並將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二)負責轄區內專案監理的檢查、監督、協調,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專案監理動態資訊;

(三)負責轄區內專案監理專案的考核考評,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上報監理專案的考核考評成績;

(四)完成轄區內土地整治專案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專案監理單位從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

第八條專案監理單位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在本省從事專案監理的相關單位須在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2年,省國土資源廳將定期進行更新。

第九條專案監理單位登記備案按《xx省土地整治專案相關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登記備案的監理單位,應在有效受理時間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申請材料。省國土資源廳對申請材料初步審查後,組成審查專家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監理單位名單,將在省國土資源廳**等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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