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23-02-01 17:48:03 字數 2341 閱讀 3062

【法規類別】氣象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批准部門】吉林省人大(含常委會)

【批准日期】2011.11.23

【發布部門】長春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1.12.09

【實施日期】2012.01.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8)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號)

《長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由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3年9月15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3年12月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大風、乾旱、冰雹、霜凍、高溫、低溫、沙塵暴、寒潮、嚴寒、雷電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負責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氣象災害的防禦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資訊發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以及其他有關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市)人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災害預防

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區域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完善氣象綜合監測、預報和預警資訊發布系統,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氣象災害預警訊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加密布設自動氣象監測站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一條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訊號接收和播發等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依法保證其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中型水利工程、大型市政基礎工程等專案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訊號接收和播發設施納入專案規劃設計,並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確因城鄉規劃調整需要遷移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應當報經有審批許可權的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因遷移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發生的費用,由報請遷移的建設單位承擔。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正常執行。部門款

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備案。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和有關單位設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氣象災害資訊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和氣象災害資訊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特點和規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物資儲備,採取綜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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