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2022-10-18 10:39:22 字數 3758 閱讀 7357

工程驗收工作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市《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內重點小型病險水庫(下簡稱「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達到設計要求,保證工程質量,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省水利廳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市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驗收工作的依據

重點小型水庫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檔案,批准的設計檔案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檔案,施工合同,監理簽發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等。

二、驗收工作主要內容

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設計建設完成;檢查工程建設是否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檢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執行的問題;檢查在工程執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並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檢查和鑑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檢查工程投資、財務情況;檢查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移交工程。

三、驗收工作程式

重點小型水庫驗收一般可分為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為法人驗收,由專案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竣工驗收為**驗收,由市水利局主持。縣(市)、區乙個年度實施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可打捆組織驗收,但專案法人要以每一座水庫為單位草擬竣工驗收鑑定書草稿(竣工驗收鑑定書編寫提綱見附件六)。

市水利局負責全市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驗收工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法人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驗收資料製備由專案法人負責統一組織,相關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及時完成(工程檔案資料整編立卷目錄見附件二);驗收有關工作報告由專案法人統一組織、各參建單位分別編寫(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三)。

(一)分部工程驗收

1、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該分部工程所有單元工程已完建且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准的處理意見,以及滿足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2、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

鑑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分部工程驗收的具體要求

分部工程驗收由施工單位向專案法人提出申請,專案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由專案法人、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專案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執行管理單位是否參加。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可派員列席主要分部工程驗收會議。

分部工程驗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鑑定書(分部工程驗收鑑定書編寫提綱見附件四)。自鑑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專案法人應將驗收鑑定書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專案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有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主要分部工程的驗收結論應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定)意見書面反饋專案法人。

1、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單位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分部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並有處理意見;以及滿足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工程驗收主要工作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內容完成;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單位工程驗收的具體要求

單位工程驗收應由專案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專案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執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專案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督機構。

主要建築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單位工程驗收成果是單位工程驗收鑑定書(單位工程驗收鑑定書編寫提綱見附件五)。自驗收鑑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專案法人應將驗收鑑定書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專案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反饋專案法人。

(三)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應在除險加固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後進行。專案法人應逐級向市水利局申請,同時報送相關材料一套(見附件一)。驗收前,市水利局將組織相關專家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檢查。

1、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案法人組織的各項法人驗收已完畢,驗收遺留問題已經處理或有明確意見。

(2)工程已按批准設計的內容建設完成,並能正常執行;

(3)工程投資已基本到位,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財政部門評審和竣工審計並出具相關報告;

(4)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已完成,歷次驗收和工程執行期間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5)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6)尾工和遺留問題已明確處理方案;

(7)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8)有關資料及驗收報告已準備就緒,工程執行管理措施已落實。

2、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完成;

(2)檢查工程建設是否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確定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執行的問題;

(4)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和在工程執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5)鑑定工程施工質量;

(6)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

(7)檢查工程投資、財務情況;

(8)檢查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9)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3、竣工驗收會議的主要工作程式:

(1)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

(2)查閱有關工程建設資料;

(3)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委員會組**員名單和質量、建設管理、檔案財務等專業組工作人員名單;

2)**工程建設聲像資料;

3)聽取專案法人、設計、施工、監理、執行管理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4)聽取質量檢測單位工程質量抽樣檢測報告;

5)聽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驗收委員會和被驗收單位代表在鑑定書上簽字。

對於竣工驗收遺留的問題,專案法人應負責督促和檢查遺留問題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市水利局。

四、工程質量檢測

為保證重點小型水庫工程的驗收質量,專案法人應在竣工驗收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竣工前質量抽檢,並出具檢測報告。抽檢的專案和數量由質量監督機構確定,委託的檢測單位應經市水利局同意,檢測所需費用由專案法人列支。

五、財政評審及竣工審計

重點小型水庫配套資金由省水利**安排的,由省水利**辦組織評審;重點小型水庫配套資金由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的,由專案所在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重點小型水庫竣工審計由專案所在縣(市)、區審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計,出具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六、其它

工程按照批覆建設內容全部完成的,應進行竣工驗收;工程有少量建設內容未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執行,且能符合財務有關規定,專案法人已對尾工作出安排的,可以進行竣工驗收;由於配套資金不足,只完成主體工程和少量附屬工程的,應進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

未納入本細則規定,均參照《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的有關要求執行。

附件一:

竣工驗收應報送市水利局資料目錄

附件二:

工程檔案資料整編立卷參考目錄

第一卷工程建設管理類

第一分卷綜合資料

(包括專案法人組織機構設定及批復檔案、建設管理制度、開工報告書、下達投資計畫、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有關指導性檔案等)

第二分卷初步設計及批復檔案

(包括安全鑑定資料,初步設計報告、審查意見及批復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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