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識點總結

2023-01-27 13:51:04 字數 5190 閱讀 6892

《民法》知識點總結.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遠,真誠是中間的通道。試金可以用火,試女人可以用金,試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經不起那麼一試。民法

先介紹一下民法裡面需要重點掌握的知識點

第一,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第二,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三要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其中重點掌握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民事法律行為

主要掌握三點 :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點

(2)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民事**

主要掌握四點:

(1)**的概念和特徵

(2)**的分類重點是委託**、法定**和指定**

(3)**權行使的原則

(4)關於無權**的有關問題

第五,物權制度

重點掌握:

(1)所有權

(2)擔保物權

第六,債權

重點掌握:

(1)債的保全和擔保

(2)合同

在民法這一章,重點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這也是相對本章內容而言的。從整個教材來看,民法也屬於重點考試內容,所佔考分比例較高。因此,對於本章,要在全面複習的基礎上,重點掌握以上六點。

第一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民法的調整物件

《民法通則》規定,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無論是概念,還是調整物件,主體都應該還包括非法人組織。因此,我國的民法調整物件可以視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調整物件是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財產權利體現的是財產關係;人身權利體現的是人身關係。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次,人格權利的具體化,就是具體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隱私權,自由權、信用權、名譽權等;身份關係是指因血緣、婚姻等身份關係而發生的收養、撫養、贍養、監護等人身權利,如親權、親屬權、榮譽權。

親權指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一種身份權;親屬權是指旁系血親這樣一些關係。

(三)我國民事立法的概況

2023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它具有我國民事基本法地位。因此,主要記住: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都屬於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023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合同法》,另外,還有《婚姻法》、《繼承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立法原則主要記以下六項原則的標題。

(一)平等原則

(二)自願原則

(三)公平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三、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範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在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它不同於行政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由三個因素構成,每項民事法律關係都不能缺少這三個因素,它們是:主體、客體、內容。

(一)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也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

我國的民法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特別的情況下,自然人這一民事主體,還可以表現為其他形態,如個體工商戶及農村承包經營戶。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因此,特別注意的是,它講的是一種資格,而不是講具體的權利。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自然人在整個生存期間,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比如,嬰兒一出生,便具有了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和民事權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但並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年齡以及智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國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類: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還規定: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quot;。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指民事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3)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核准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需要依法核准登記。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這實際上承認個體工商戶具有名稱權。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獨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投資人為乙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應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有獨立的組織,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區別於非法人組織,如分支機構。

(2)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第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第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種類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也是營利法人。

非企業法人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承擔國家管理以及從事文教、科技等項活動的法人。這類法人分為三類: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自成立時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即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是一致的。

(5)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獲得法律上主體資格的法律事實。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發生組織上的合併或分立以及活動宗旨、業務範圍等變化。法人變更的形態有:法人的合併;法人的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變更,如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

法人的終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喪失,即法人的消滅。我國《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企業法人由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①依法被撤銷

②解散③依法宣告破產

④其他導致法人終止的原因

3.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的形式主要有合夥、法人的分支機構、籌備中的法人。

(1)合夥

合夥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共同勞動的一種形式。合夥是民事權利主體依相互的協議而形成的特別形式。在合夥中,各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而經營積累的財產則歸合夥人共有。

合夥人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為合夥而進行的經營活動,其結果均歸於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在合夥人之間,依各自的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承擔;而在合夥與第三人之間。

則由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以看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質是有區別的。

(3)籌建中的法人

籌建中的法人是指為設立法人組織而進行籌建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他的特徵在於:籌建中的法人是一種組織,而非籌建人;籌建中的法人是為設立法人而存在的組織體,是非法人組織。

(二)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並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物在理論上,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劃分:

(1)動產與不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與種類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5)其他分類

貨幣和有價**也是物的種類。有價**主要包括:票據、**、公司債券、國庫券、提單和倉單。

2.行為

行為是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中的重要部分。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現、商標等。

4.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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