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陪審員制度執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幾點思考 一

2023-01-25 04:36:02 字數 3709 閱讀 5380

內容摘要:在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農村法庭可以適當的降低文化標準和法律素養標準,選任一批在當地群眾威望高、道德品質好,而且又熱愛人民陪審事業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我國立法機關應該對《決定》或者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

在立法上,適當提高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費來解決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困難,可以在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制度合議審判權長效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23年5月1日實施以來,基層人民法院將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項重點工作狠抓落實。筆者作為農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員,一年來通過自己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情況的了解,認識到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不可剝除的重要內容,對構建和諧社會,實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重大的現實價值和長遠意義,但由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難度大,特別是該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發展過程中,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了解不夠,加上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筆者據自己了解到的相關情況,粗略談談自己相關問題及對問題的思考和建議,以期拋磚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讓其起到預期的作用。

一、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執行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陪審員價值未得到發揮,陪而不審現象時有發生。

由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我國過去重視程度不夠,對大部分人民群眾剩及法律工作人員來說是一項新制度,一些基層法院對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缺乏經驗,有的法官在庭審時僅安排陪審員做些與案件相關的輔助性工作。陪審員不參加案情研究討論,不參加案情合議,存在「合而不議」的現象,如我們基層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於人員編制少,對於實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必須要求有人民陪審員的參加,由於陪審員是兼職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們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幾天通知人民陪審員來參加案件審理,當**審理後,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審員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去了,一般是極少剩及不參加案件的合議,筆者通過對鄰近基層人民法院鄉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這種現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審員庭前閱卷,陪審員靠庭審了解案件情況,無法提高案件參與度。

一些陪審員對在審判中究竟應該具有哪些職權和責任不明確,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對案件不了解,也難以了解,缺乏興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審員由於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庭審和合議,從而使得人民陪審員在相關人民法庭中留於形式,形同虛設,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現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起不到應起的價值作用。

(二)基層人民陪審員的**有限,且參與陪審程度不一。

《決定》規定「陪審員一般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基層法院(特別是貧窮地區的基層法院)轄區人口相對比較少,人員素質也偏低,公民參與司法的積極性不高,加上對陪審員制度宣傳力度不夠,嚴重限制了陪審員**的廣泛性。有些地方曾出現有些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的人員不願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況。

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標,或者將陪審員的範圍限定在國家工作人員、教師、醫生等少數人群,就筆者所在的法院來看,在農村的人民陪審員大多是鄉鎮幹部,或者中小學教師,因為其他人比如有些德高望重的農村長者,由於《決定》上的規定條件予以限死,很難參加到人民陪審員的隊伍中來。

《決定》第十四條規定,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與陪審具體案件。但隨機選任制難以確立,很難起到作用。實踐中大多數基層法院是通知並安排相對固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基層人民法院鄉下法庭所分管的相關鄉鎮,每個鄉鎮一般安排兩個人民陪審員,當有案件發生時,一般通知相關鄉鎮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這儘管能節約費用,相關人民陪審員也能更好的參與案件審理,但有些偏避的鄉鎮,人口少,案源不多,對於有些簡單案件,一般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沒有必要要求人民陪審員參與,一年間有些人民陪審員難以參加審理一兩件案件,

(三)陪審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難以統一規範。

人民群眾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在價值取向上還存在偏差,只看到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緩解司法資源不足的功能,甚至有些群眾把人民陪審員簡單的等同於法官,只看到人民陪審員價值的某一方面,認識不到位使制度在執行中容易出現異化。當前被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大多都是單位業務骨幹,有的還擔任一定領導職務,他們都有繁忙的本職工作,人民法院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時,是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按取確定的,這使得陪審員從事審判工作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容易導致人民陪審員職業工作與審判工作發生時間上的衝突,對人民陪審員來說職業工作才是首要工作,當二者發生衝突時,自然放棄審判工作。此外雖然人民法院與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極為重視,但社會公民對此了解不夠,大多數人民陪審員為審判向單位請假時,本單位領導往往要求人民陪審員以本職工作為重,其潛意識裡,陪審員陪審工作僅僅是業餘活動,是不能與本職工作相提並論的。

這樣就導致人民陪審員有時不能按時到庭,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

(四)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審判權很難得到實現。

法律雖然賦予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有同等的獨立審判權,但這一權利並沒有得到有效行使。現實中大多數人民陪審員不可能達到職業法官的業務技能和要求,制度設計也主要是讓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視角以及對事非的基本判斷。但人民陪審制度在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極少發表獨立見解。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審理案件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在某些個案中,有些當事人看起來覺得冤,但又不能提供判他贏的相關證據,一些陪審員對當事人非常同情,在合議庭案件時,就自然的向這一方傾斜,特別是對於有些疑難案件,有些陪審員只能憑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這就與法官注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案相背離,自然而言法官就不願意人民陪審員參與對案件的審理。

同時也由於其他多方面原因,有些人民陪審員對案情事先不是特別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發言,因此人民陪審員在評議時不少是重複法官審判長的意見,與法官有同等的獨立審判權難以得到實現。

陪審員即便參與了審判,也是審而不決,發揮的作用微乎其微。「由於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和二審再審的可能,合議庭的決議處於不確定狀態,沒有最終法律意義,由專業法官組成的審判委員會以及二審法院(再審法院)始終控制著最終司法權。」於是,主要在一審中參與庭審的人民陪審員就無力對案件的最終結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最終難以得到實現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對人民陪審員的獎罰不明。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層人民法院由於主客觀原因,對於管理職責、考核評價、使用、分案、獎勵、補貼等制度做法各異,且差異很大。特別是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規則也比較缺乏。

人民陪審員的稱謂對一些人來說僅僅成了一種榮譽。一些陪審員不注重自己素養,有些女陪審員服飾穿得過於花俏,影響法庭嚴肅性,有些陪審員**時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審員將合議庭尚在合議的內容洩露出去,影響案件的審理,而《決定》沒有規定相關的懲罰規定。對於人民陪審員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僅憑感情判案,出現錯案,《決定》對人民陪審員也缺乏負責機制。

由於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就不能保證案件質量,缺乏獎勵與懲罰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審員加強學習,注意形象。

二、對存在問題的思考及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為貫徹執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營造氛圍。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建國初期開始提出,但制度化建設相對發展比較緩慢,沒有跟上司法建設的步伐,《決定》自2023年5月1日實施至今僅有1年多時間,社會各界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了解程度和參與程度不高,因此,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這一制度的認識至關重要。要使人民群眾認識到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項重要審判制度,是司法民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在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之間建立的一條很好的溝通渠道,也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促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種有效途徑。要大力宣揚人民陪審員中的先進典型,大張旗鼓地進行表彰,形成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積極支援;人民群眾積極報名,踴躍參與的氛圍。

要建立對陪審員的職業安全保障和物質保障機制,對人民陪審員的打擊報復的應視為對法官的打擊報復予以制裁;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原單位不得以沒有正常工作為由降低其經濟待遇;對無固定工作的人民陪審員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提高人民陪審員的職業榮譽感。

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 臧志勇發布時間 2010 10 11 14 41 12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重點加強的工作之一。近年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解決法院審判力量不足 加強調解做到案結事了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中國特色法治化程序的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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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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