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理由是什麼?
【法規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0〕2號
【發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2010-0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0〕2號)
(202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為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體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二條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徵得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視為申請。
第三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後應當明確告知本規定第二條的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第五條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第六條人民陪審員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或者當事人申請其迴避的理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重新確定其他人選。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並獨立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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