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民事審判培訓講義發展與協調

2022-12-16 06:00:02 字數 5660 閱讀 8799

公司訴訟理由

是什麼?

人民陪審員民事審判培訓講義

鐘建林一、陪審制的概念

陪審員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非職業司法人員參加案件審判的一種訴訟制度,目的是為了克服司法職業化的弊端,促進司法與民意相互尊重,和諧互動。

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方國家普遍建立了陪審制度。陪審制度起源於英國,發達於美國。在英國憲政發展史上,陪審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法官丹寧勳爵在《法律的未來》一書中,認為陪審團審判是「英國法律的光榮」,陪審制是「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和進步的一種最強大的力量」,參加這種司法活動對於培養英國人的守法習慣所起的作用要超過其他任何活動。陪審團制度對成就美國今天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法國和德國等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有陪審員制度。

二、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由來、概念、法律依據及現實意義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起源於延安時期。新中國成立後,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就說過,「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項很好的制度」。

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是指由人民群眾的代表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各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制度,是一種法定的審判制度。這是吸收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體現,有利於促進司法的公正和獨立。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8月通過、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全面規定,標誌著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

以上這些法律規定,都是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工作、履行審判工作職責的法律依據。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民主,是一種實踐民主與法治的有效途徑。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群眾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現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審判活動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

它把人民群眾的代表推薦到審判台上,與法官共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使審判機關真正成為為人民、為社會服務的機構,而不是凌駕於人民之上的「衙門」。人民陪審員制度,確實是吸引人民群眾積極參政議政、積極行使當家作主權力、不斷推動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有效途徑。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加強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利於約束法官的職業行為,促進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群眾選出代表作為合議庭組**員中的一員參與審判活動,更好地體現了民主監督的內容。在當前司法腐敗現象還不能完全徹底消除的情況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到案件審判中來,自始至終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與法官共同**審理,共同評議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結果,這樣有利於司法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過程,也便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進行監督制約的過程。

在這裡,人民陪審員起著人民監督員的作用,能夠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為,對於提高法院辦案的「透明度」,對於遏制司法腐敗,對於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促使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

人民陪審員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判斷案件,將社會民眾最一般的是非觀念帶進審判過程,可以幫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現的「機械司法」。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從事各行各業的工作,他們熟悉金融、商業、教育、科技、醫療等領域的情況,熟悉社會生活,體察社情民意,具有豐富的生產知識、科技知識和社會生活經驗。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小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柴公尺油鹽」,都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質高、能力強、知識廣、業務精,方能擔當得起司法裁判者的角色。

但每個法官都不是神而是人,不可能是個「全能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可以充分發揮他們的生活經驗、行業專長優勢,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見,彌補法官經驗和知識的不足,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也有利於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特別是吸收專家型陪審員參加審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邀請具有犯罪心理學、社會學知識的陪審員參加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夠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邀請婦聯的同志參加審判,則能更好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普法教育。

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群眾的代表參加到審判過程中,使民眾意識到法院裁判是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結果,進而可以縮小法院與民眾的心理距離。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外的諸多活動,或多或少會積極宣傳法院的審判工作,提高法院審判工作的威信和公信,擴大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社會影響。也有利於調動民眾學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改變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的現狀,促進人民群眾增強法制意識,提高依***的本領。

三、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根據此項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我們認為,

陪審員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並與法官共同決定法律適用,公開、公正、高效地化解糾紛,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具體說來,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人民陪審員庭前應認真閱讀案卷材料,與法官共同研究案情,確定案件審理的重點、要點,制定庭審提綱,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2、在庭審中要認真聽取案情,記錄要點,作出判斷。人民陪審員對法庭審理過程中遺漏調查的問題或自己認為需要調查的問題應主動核實,杜絕「陪而不審」。特別是專家型陪審員對涉及到專業知識的問題,更應發揮「行家裡手」的作用,利用自身優勢,運用審判職權,解決疑難問題,為攻克案件中的「瓶頸」發揮應有的作用。

3、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必須對證據效力、事實認定、責任劃分等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不得簡單地表示贊同或反對,不得附和法官的意見,成為「局外人」,杜絕「合而不議」。

4、人民陪審員要自覺進行業務學習,學習法律法規及法官職業道德準則,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要意識到自己肩負著民眾的意願,承擔著社會責任,要知道代表人民群眾參加審判活動其實是很光榮、很神聖的。在審理案件中要自覺抵制不正之風,避免被「糖衣炮彈」擊中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四、民事審判**審理案件的一般工作流程

**審理時,審判長依照法定順序,進行如下訴訟活動:

法庭調查前的工作

①核對當事人。主要是對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加以核對。

②宣布案由。核對當事人之後,宣布案由,即宣布審理什麼案件。

③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④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是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原則的具體表現,使當事人在訴訟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⑤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如當事人申請迴避,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解決。

⑥詢問一方出庭人員對對方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⑦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案件,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先行調解。

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階段又稱實體審理階段,它是**審理的中心階段,其主要任務是認真聽取訴辯雙方的訴訟主張,審查核實各種訴訟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的、全面的調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 當事人陳述;

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鑑定結論;

⑤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審判人員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即可終結法庭調查,轉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就是雙方當事人就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是**審理的又乙個重要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對證據的證明力、事實的認定、以及本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向法庭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並可針鋒相對地反駁對方的訴訟主張。法庭辯論的目的,是使案件事實及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進一步明朗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②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④雙方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後,法官如認為案件有可能調解,則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見,如同意則有何明確具體的調解方案。法庭可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參考性方案供各方考慮。

評議宣判階段

評議宣判階段是**審理的最後階段。這個階段的任務,是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認定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出判決結論並公開宣布。

評議宣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

①合議庭評議。法庭調查結束,進行調解沒有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合議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合議庭成員對評議結果的表決,以口頭表決的形式進行」。

這些規定都要嚴格遵守。

②宣告判決。合議庭評議完畢,應製作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無論是否公開,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庭宣判完畢,由審判長宣布閉庭(不是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宣布休庭)。

五、幾點具體工作建議:

1、增強庭審紀律、司法禮儀意識。妥善處理好本職工作與審判活動的關係,安排好工作時間,做到不缺席、不遲到、不早退,準時出庭;如遇到緊急情況不能按時到庭,應及時告知法官或法官助理;庭審時關閉手機或調至靜音;集中注意,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無關的事情,尤其不要接聽私人**,不要隨意離開法庭;著裝要莊重。

2、增強庭審積極性。庭審中要積極發現當事人證據上的疑點、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中的遺漏點,在遵守庭審程式規則的基礎上,積極向當事人發問,協助法官查明全部案件事實。

3、增強保密意識。不就參審的案件向當事人發表傾向性意見,不向無關人員(包括自己的家人、親友)洩露案情,不向當事人及其**人透露合議庭對案件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等方面的意見。

4、增強廉潔意識。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法官權力,同時依法對法官進行監督。有權力就面臨著**,就需要廉潔自律。

不能因廉潔問題損害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尤其不得成為一方當事人利益的代言人。

5、增強調解意識。在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密切注意案件調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積極配合法官,商量調解方案,多從人情倫理的角度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解決糾紛,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6、增強釋法息訴意識。對審理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服裁判的,配合法官多做當事人的思想開導、心理疏導和法律解釋工作,指導和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申訴等權利,不至於採取過激行為,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人民陪審員培訓記錄二

時間 2010年4月25日下午 地點 市法院三樓會議室 主講 趙溫良 參會人 除王家林 年老 曾憲芬 出差 外,其他26名人民陪審員全部到齊。培訓內容 侵權責任法 解讀二 趙 繼續上午的講課。六 建築物倒塌傷害人建設施工單位擔責 法律規定,建築物 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

人民陪審員供職報告

供職報告 20xx年3月14日在區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xx次會議上 尊敬的主任 各位副主任 各位委員 我擬被任為xx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現向區人大常委會作供職報告,請予審議。一 樹立強烈的公民意識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人民陪審員是代表人民群眾在人民法院參加合議庭審判活動的人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

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廢止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淵源於國外的陪審制度,被視為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實現審判公正 制約國家權力等價值方面被寄予了厚望,但是它多年來的實施情況卻難如人意,以至於學界和實務界很長時間以來都在激烈爭論其存廢問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淵源於國外的陪審制度,被視為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實現審判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