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的問題與建議 一

2023-02-04 20:57:04 字數 2600 閱讀 8419

電子貨幣是傳統貨幣在特定的電子裝置中預先儲存以用於多用途支付的電子記錄形式,是持有人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貨幣請求權。其中,「特定的電子裝置」一般是指儲值卡和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因此電子貨幣一般包括以儲值卡為主體的卡基類電子貨幣和基於網際網路的網基類電子貨幣。一、電子貨幣業務的國內外發展在國外,電子貨幣的發展起步於20世紀90年代後期,並一直受到社會公眾和官方機構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將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進行小額支付方面。

從全球來看,電子貨幣的使用情況並不一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顯示,卡基電子貨幣已經在很多國家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停車計費和自動售貨機領域。相對於卡基電子貨幣,網基電子貨幣的發展則較慢。

目前,網基電子貨幣已經在部分國家開展或正處於試驗階段,但其在用途、範圍和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稍晚於發達國家,但基本上是緊跟世界發展步伐。目前,國內儲值卡業務發展十分迅猛。

由於監管實踐不允許銀行發行儲值卡,因此儲值卡發行主體均為非銀行機構,小到中小商戶,大到電信企業、大型商場、公交公司等等,其產品形式則為**卡、商場購物卡、公交卡等等。儲值卡產品中單用途儲值卡居多,多用途儲值卡較少。截止目前,國內典型的卡基電子貨幣主要有香港八達通卡、上海公交卡、廣洲羊城通卡、廈門易通卡等等。

國內網基電子貨幣發展較快。據估計,國內網際網路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並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長。概括起來,國內網基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電子貨幣;二是各大網路服務提供商發行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一)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尚處於空白。在我國,目前除了2023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外,幾乎沒有其他關於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而《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電子簽名及其認證,只是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於電子貨幣,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支付中交易資訊和交易物件的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沒有涉及電子貨幣概念、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等相關問題。

2023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旨在規範從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電子支付業務,即規範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包括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或不經由銀行賬戶的電子貨幣支付的規定。2023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儲值卡屬於銀行卡,但對於非銀行是否可以發行儲值卡卻沒有明確規定。由此看來,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尚屬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電子貨幣業務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因此容易出現沒有監督或監督不到位的情形,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與電子貨幣業務的蓬勃發展極不相稱。

(二)電子貨幣發行人缺乏嚴格的資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風險。當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潛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一旦信用風險爆發,消費者的貨幣請求權將無法實現,預付資金和辦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償,從而引發消費者「擠兌」,甚至會引起社會問題。

這種風險隱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發行主體的非銀行特性,電子貨幣業務尚處於監督管理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准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儲值卡業務的開辦,雖然由**審批,但其業務開展缺乏統一的資本金要求和審慎的後續管理,容易產生經營不善的問題。二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程度整體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信用約束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後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於違約成本的情形,激發發行主體的道德風險,引發信用風險。

(三)電子貨幣的負面作用日益凸現。近年來網基電子貨幣大量湧現,而且部分網基電子貨幣已經開始走出虛擬的網路世界,進入現實的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一是網上「倒賣」虛擬貨幣衝擊正常的金融體系。

二是利用虛擬貨幣經營****,逃避監管。(四)電子貨幣的使用減少了**銀行鑄幣銳。就我國目前來看,電子貨幣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非銀行機構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即硬幣和紙幣。

而現金是國家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國家的信用;現金發行是**銀行的法定職責和壟斷職權,現金發行收入(即鑄幣稅)是**銀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況下,鑄幣稅用於抵繳**銀行運營費用;若有剩餘,再上繳國庫。從理論上看,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會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現金需求量的減少,從而減少**銀行發行現金的數量,因此引起**銀行鑄幣稅和上繳財政收入的降低。

(五)電子貨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電子貨幣的出現突破了時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顯的匿名性、數位化等特徵。電子貨幣的應用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轉移贓款變得更加容易,識別和發現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反洗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三、規範和促進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政策建議(一)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建議制定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鑑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並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

就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而言,可以借鑑港澳關於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做法。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非銀行服務提供商經過授權,也可以成為接受存款的公司,發行或者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銀行業條例》還規定,授權香港金管局(hkma)監管多用途儲值卡,但hkma必須在監管中尋找一種平衡:

一方面要維持支付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競爭,抑制社會創新。如果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給支付體系帶來輕微的風險,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儲值卡的核准過程。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則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中關於成立信用機構的要求,對申請成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進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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